法人代表的風險?如何控制這種風險

時間 2021-09-03 05:12:27

1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是投資行業的,投資行業屬於敏感行業。發生在我們這裡的惡性詐騙很多,都是老闆在操作,找個人當投資公司的法人,自己甚至連股份都不佔。資金鍊斷了,或者乾脆捐錢跑了。。

作為法律上的公司負責人,法人代表就算再無辜,也坐定牢了。

控制風險就是要控制公司正規運營,投資虧了不能跑。剛性合同就得對付,最起碼也要籠絡客戶情緒,別鬧大了,被人告了就沒救了。

2樓:mmm宥n1安年

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1) 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應由公司對外承擔責任

(2) 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3) 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承擔責任。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4、法定代表人可能被採取的強制措施

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1) 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應由公司對外承擔責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屬履行職務的行為,由此而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均由公司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個人並不會因其職務行為而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並且,如果法定代表人從事越權行為,而該行為構成表見**,即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與之交易的對方是代表法人行為,法人也應就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向第三人承擔責任。

(2) 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因此,如果公司的損失是由於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後,公司也有權就其損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賠償。

(3) 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當然應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如果其他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存在違法或侵權行為,損害公司利益,除實施上述行為的相關人員需承擔責任外,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參與了相關交易的決策或簽署了相關檔案,則很可能被認定與相關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亦須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關董事會決議表決時已明確提出異議 並記載於會議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對相關人員的侵權行為並不知情且無過失。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根據上述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公司的行為並不知情,且主觀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失職。

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通常而言,對於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並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而對於上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範圍,雖然法律未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通常均將法定代表人認定屬於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據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行為亦應承擔刑事責任。

4、法定代表人可能被採取的強制措施

當公司進入破產程式、被申請強制執行或欠繳稅款時,在特定情形下,司法、行政機關有權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強制措施。

(1) 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訴訟或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司法機關可對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出境等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根據上述規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此外,根據《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實踐中,如公司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法院亦可對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出境的強制措施。

(2)如公司進入破產程式,法定代表人未經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在企業破產程式中,法定代表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此外,在破產程式中,法定代表人還應承擔相應義務,如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

(3) 如公司欠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對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因此,如果公司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1、在股東協議、合資合同和章程中增加相關免責條款,防範風險

傳統公司法理論中存在“商事判斷規則”,即公司董事等高階管理人員在做出一項商事經營判斷和決策時,如果出於善意,盡到了注意義務,並獲得了合理的資訊根據,那麼即使該項決策是錯誤的,該高階管理人員亦可免於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然而,我國公司法並沒有明確規定“商事判斷規則”,司法實踐對此理解也存在爭議。我國公司可以考慮公司章程中增加如下類似約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公司的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不需對在董事會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職責範圍內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除非其行為構成營私舞弊、嚴重玩忽職守、肆意瀆職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

根據上述約定,如果發生任何因與公司經營有關的針對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個人的索賠或責任,應由公司承擔全部責任,但導致該索賠或責任的行為必須是不構成營私舞弊、嚴重玩忽職守、肆意瀆職或故意損害公司利益。如果董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因上述索賠而造成損失,公司應對其損失予以賠償,並補償其合理 的律師費及其他開支和費用。”

2、通過集體決策程式,避免風險,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應提出明確異議並記載於相關會議記錄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理論,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應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決策,對於董事會集體決策的事宜,除非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即視為公司的決策,法定代表人無需承擔責任。

因此,在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時,對於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最好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或董事會進行決策;同時,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事項,也應明確提出異議,並記載於相應的會議記錄,以避免風險。

3、建議公司設立執業責任風險保險制度

2023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經股東大會批准,上市公司可以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但董事因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而導致的責任除外。”

目前,我國主要保險公司均有針對企業高階管理人員的執行責任風險保險,當董事因職務行為而需對外承擔相應責任時,可以由保險公司就該部分予以賠償,避免董事個人的財產風險。公司可以考慮設立執業責任風險保險制度,由公司為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購買責任保險,以儘可能得降低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3樓:匿名使用者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你所舉的案例是**看來的?應該不存在這種情形。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

****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2、在發生矛盾糾紛時,法人代表、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各是什麼?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法定代表人還有以下的權利: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稽核。

(5)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檔案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個人建議:

1、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對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公司的行為並不知情,且主觀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失職。

2、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偷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這些單位犯罪中都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而司法實踐通常均將法定代表人認定屬於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據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行為亦應承擔刑事責任。

所以,在擔任這一職務前最後能認真想一想公司的性質,會不會涉及到這些問題,如果本身沒什麼好處,只是擔一個虛名,最好還是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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