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下關於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和第126條可以同時

時間 2021-09-03 05:12:27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同時適用。要看具體事件,具體情況。根據106條: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和126條最後一句「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106條只是乙個概括,指所有的歸責原則,126條專指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所以當遇到物件致人損害的事件時,如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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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和第126條沒有衝突,可以同時適用。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19條具體內容。

3樓:您輸入了違法字

1、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4樓:問法網梁律師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如下: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的,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5樓:魯春雨律師

第一百零六條 【民事責任範圍】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人身傷害賠償】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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