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任大夫
你好;在正常狀態下一般摸不到脾臟,如果仰臥或右側臥位可能觸控到脾臟邊緣即可認為是脾大,近年來b超在臨床的廣泛應用,發現了一大批用手摸不到的「脾大」,在健康體檢中b超顯示脾大者約佔15%左右,其中絕大部分是用手摸不到的,b超顯示脾大是經過實際測量的,即是真正的大,能較早地顯示脾增大,當用手能觸及脾臟時,脾臟已增大到一倍以上。
引起脾大的原因有:
(1)感染性脾大。各種急、慢**染如傷寒、副傷寒、黑熱病、血吸蟲病、瘧疾、病毒性肝炎、敗血症、晚期梅毒等.
(2)鬱血性脾腫大。斑替氏症候群、肝硬化、慢性心力衰竭致心原性肝硬化、慢性縮窄性心包炎、門靜脈或脾靜脈血栓形成。
(3)增生性脾大。見於某些血液病如白血病、溶血性貧血、惡性淋巴瘤等。
(4)其它。脾臟惡性腫瘤較罕見、脾臟囊腫、播散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結節性多動脈炎、高雪氏病等。
因脾臟大原因較複雜,除少數人為生理性外,都應在醫生指導下尋找**,並要定期複查。
因為脾大就會對人體起壞作用了,所以以往主要是採用手術切除脾臟。切除脾臟有好處,可以糾正脾大對人體的危害,但是這種方法也存在不足。全脾切除後將改變患者的免疫功能,出現脾臟過濾功能消失,igm減少、調節素和調理素水平降低、t淋巴細胞系統出現紊亂、外周血淋巴細胞數量以及淋巴細胞轉換率明顯下降,導致爆發感染的機會顯著增加手術創傷大、費用高。
還有一些肝功差、腹水、低蛋白、嘔血等條件差者無手術條件。
人們對心臟、肝臟可能較熟悉,而對脾臟可能較陌生,脾臟也是人體的乙個重要器官,是乙個重要的儲血器官,也是重要的免疫器官,脾臟在全身防衛系統中的作用十分重要。
脾臟本身的疾病較少見,比如脾腫瘤,但是人體其它系統的疾病可以繼發脾臟改變,會出現脾大現象。比如常見的有肝硬化、肝癌、特發性門脈高壓症會出現脾大,還有一些血液病如血小板減少性紫攤、何杰金氏病、白血病等也會出現脾大。
脾大最多見的疾病還是肝硬化
你可以排除一下
2樓:天窗一點光
脾大分度標準:觸診是確定脾大的乙個簡便方法。
正常情況下,左側肋緣下不能觸及脾臟。
當內臟下垂、左側胸腔積液或氣胸時,偶爾於肋緣下可觸及脾下緣。
臨床常用的脾大分度標準為:
(1)輕度腫大:深吸氣時,脾緣不超過肋下2cm。常見於急**染、急性白血病、骨髓增生異常症候群、結締組織病,急、慢性肝炎、粟粒性結核、傷寒、急性瘧疾、感染性心內膜炎、敗血症等;
(2)中度腫大:脾腫大超過肋下2cm至臍水平線以上為中度腫大。常見於慢性溶血性貧血、肝硬化、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淋巴瘤、慢**染,慢性溶血性黃疸、淋巴瘤、系統性紅斑狼瘡、瘧疾後遺症等;
(3)高度腫大:脾緣超過臍水平線以下或超過前正中線,也稱巨脾。常見於慢性粒細胞白血病、骨髓纖維化、黑熱病、血吸蟲病肝硬化及類脂質沉積症、黑熱病、慢性瘧疾和骨髓纖維化症等。
3樓:天機暗覆
引起脾大的原因有:
(1)感染性脾大。各種急、慢**染如傷寒、副傷寒、黑熱病、血吸蟲病、瘧疾、病毒性肝炎、敗血症、晚期梅毒等.
(2)鬱血性脾腫大。斑替氏症候群、肝硬化、慢性心力衰竭致心原性肝硬化、慢性縮窄性心包炎、門靜脈或脾靜脈血栓形成。
(3)增生性脾大。見於某些血液病如白血病、溶血性貧血、惡性淋巴瘤等。
(4)其它。脾臟惡性腫瘤較罕見、脾臟囊腫、播散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結節性多動脈炎、高雪氏病等。
因脾臟大原因較複雜,除少數人為生理性外,都應在醫生指導下尋找**,並要定期複查。
4樓:匿名使用者
沒事的。保持一顆健康的心。就什麼都可以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 你先抽餓血 看看有沒問題
再去醫院血液科看看! 根據醫生說的醫治!
祝你早日**!
6樓:虛裡
查下肝,如果肝沒什麼問題的話,暫時不要擔心太多。
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沒什麼問題!這個屬於正常的,如果有問題的話,醫生就會讓你**了,所以你不必擔心太多
8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多大? 很多原因都能引起
醫生誤診需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9樓:華律網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條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2)是考察具體的診斷、**過程。(3)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
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醫療機構的過失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是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必要條件。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據民法總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11樓:芶藝文律師
如果誤診帶來嚴重的後果且誤診是屬於醫生存在過錯而導致的,那麼必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2樓:匿名使用者
誤診屬於侵權,是否要承擔民事刑事責任,需要符合兩個條件:1,是通常疾病(目前中國的醫療技術能達到的水平),2,由於他的誤診給你帶來嚴重後果。如果不是通常疾病,即便構成誤診也不構成。
如果是通常疾病,沒有嚴重後果也不構成。這就是為什麼人病了去不同的醫院卻有不同的結果,我們只能感嘆庸醫太多,可是它的誤診沒有帶來嚴重後果,所以幾乎沒有人去告。
13樓:相相
如果鑑定為誤診,且造成嚴重後果,要負法律責任。
14樓:曾
不嚴重民事責任,嚴重刑事責任
15樓:薰戀清夏
需要的,肯定要,不然太便宜醫生了!
醫生誤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6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何種情形下的誤診才應承擔法律責任?
客觀上講,基於病理的高度複雜性,醫院的誤診是正常現象,如果凡是誤診造**身損害或精神損害,就讓醫院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風險完全讓醫院承擔,顯然是不合理的。誤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不能簡單作出是或否的回答,應當按照是否具備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判定。
1 、誤診是否存在過錯(過失)是醫院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件49條規定,不屬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不屬醫療事故不一定不存在醫療過錯,民法通則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民法通則的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因過錯(過失)所導致的誤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範,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因為醫學是個很複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複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範沒有防範,這是乙個基本衡量原則。
2、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陳述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其他客觀性資料是否完備,特別是各種檢查報告是否及時產生,病情是否穩定等。
(2)是考察具體的診斷、**過程。考察醫療機構在診斷前問診是否全面,有無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在初步診斷後對病情變化是否密切觀察,有無根據病情的發展、症狀的表現和變化來修正自己的診斷;是不是存在過分自信的情況,對疑難、不典型的病狀,不經會診、討論就盲目下結論。總體而言,就是以客觀標準考察醫生診斷時的心理狀態,考察其有無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3)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對於診斷的輔助手段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因此對疑難雜症的診斷難度增加,往往級別越高的醫院因其整體的設施及技術力量等因素,醫療水平就越高,因而診斷能力就越強。
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為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為是否規範,診斷醫生是否盡責。因為醫學是個很複雜的學問,不但個體差異大,而且疾病發展也複雜,難免出現意外,關鍵是看醫生能否盡職盡責,即醫療過錯主要體現在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防範沒有防範,這是乙個基本衡量原則。
2、審判中,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陳述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其他客觀性資料是否完備,特別是各種檢查報告是否及時產生,病情是否穩定等。
(2)是考察具體的診斷、**過程。考察醫療機構在診斷前問診是否全面,有無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在初步診斷後對病情變化是否密切觀察,有無根據病情的發展、症狀的表現和變化來修正自己的診斷;是不是存在過分自信的情況,對疑難、不典型的病狀,不經會診、討論就盲目下結論。總體而言,就是以客觀標準考察醫生診斷時的心理狀態,考察其有無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3)是醫院的等級及所處的地域間發展不平衡,醫療水平和條件差參不齊。對於診斷的輔助手段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因此對疑難雜症的診斷難度增加,往往級別越高的醫院因其整體的設施及技術力量等因素,醫療水平就越高,因而診斷能力就越強。
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17樓:**隨身吧
1、一般醫療過錯與醫療事故罪都表現為行為人在醫務工作中有違規和不負責任的表現,都給被害人造成了損害,都是過失行為。關鍵的區別就在於是否造成了就真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如果沒有造成這樣的結果,就只能作為一般醫療事故處理,而不應認定為犯罪。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的行為。
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
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後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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