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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桓公在位期間,以管仲為代表的一批賢臣良將策劃下,著重在軍事制度方面進行改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牢牢掌握齊**隊的·組建權和指揮權。齊桓公與管仲充分利用齊國自姜太公以來在政治上的優勢地位,根據春秋時期客觀的形式的最新變化,將本**隊的組建權和指揮權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他們打著“尊王攘夷”的旗號,在歷次戰爭中不斷地充實齊**隊的實力。
史書記載,齊桓公在位期間已擺脫了周禮的束縛,建立了“三軍”的編制,每一軍為一萬人。而實際上,當時齊**隊的總兵力遠遠超過三萬人,很可能已有十萬人之多。
其次,在武裝力量體制方面較好地實行了“民軍制”與常備軍制的結合。這也是桓管時代·軍事改革中值得注意的成功經驗之一“民軍制”的好處是,確保平時有人務農,戰時有人出征,既可以處理好勞動力的分配問題,又可以在相當程度上,減輕國家在軍事後勤方面的巨大壓力,使軍隊的**裝備和衣食給養得到較好解決,常備軍制的好處是,將吏與士卒間比較熟悉,平時便於加強訓練,戰時便於指揮調動,使其能保持比較強大的·戰鬥力。而這兩種體制的結合,是符合當時軍事制度的發展實際的,他們各自長處的有效互補,更有利於齊**隊戰鬥力的加強。
除此之外,這兩者並存的軍事體制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對齊**隊的真實實力起到了隱蔽作用,不致引起周王室及其他諸侯國過多的注意和警惕。
再次,齊桓公與管仲在改革中強調士卒的軍事訓練,以提高部隊的戰鬥力。當時齊**隊的訓練同其他諸侯國相比,雖然在方式上並無多少創新之處,但是在訓練的經常化和正常化方面卻居於比較領先的地位。桓管時代齊**事力量的盛極一時,與經常性的軍事訓練是分不開的。
另外,齊桓公與管仲在所進行的軍事改革中,對**裝備的管理給予了特別的重視。軍隊**裝備的管理體制是否完善 合理,直接影響到其戰鬥力的強弱。桓管時代,齊**隊的**裝備不僅以製作精良 鋒利耐用而聞名天下,在**裝備的管理方面也有值得稱道之處。
在管仲的建議下,齊桓公相繼頒佈和實施了一系列有關政策和辦法·,使齊國“甲兵大足”
齊桓公 管仲等人在齊國進行的軍事改革,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這次軍事改革有比較周密細緻的組織安排,將“叄其國而伍其鄙”的行政區劃與軍事體制相配套,促進了“國”“野”之間的聯絡,縮小了“國人”與“野人”地位的差距,擴大了徵兵的範圍,使兵員問題得到較好的解決,不僅加強了齊國的軍事力量,而且開創了春秋時期富國強兵的先河。
第二,注意將軍事改革與賦稅改革聯絡起來。桓管時代,隨著齊**隊的大肆擴充,其軍費的需求也在不斷增大,如何使軍隊在訓練和作戰中的軍需之用得到保證,是軍事改革中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管仲對此有著深刻的認識,他建議齊桓公採取“相地而衰徵”的政策,即對全國的土地進行普遍調查定級後,按土地質量的好壞收取實物,使土地租賦的收入直接提供軍需之用。
這樣,就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齊國頻繁軍事行動的順利進行。
第三,把軍事改革納入政治體制改革之中。軍事改革的成效如何,同當時的政治體制是否合拍往往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如果改革的舉措僅僅限於純軍事的範圍內,那麼其影響和意義就會大打折扣,最終其成敗與否也會存在疑問。齊桓公與管仲不同於前人的特點之一,就是把軍事改革巧妙的納入到整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改革中,這樣做好處有二:
一是使軍事改革有了良好的社會基礎和政治環境;其二是避免引起周王室和其他鄰國過多注意。
第四,齊桓公和管仲進行的這次改革注重發揮軍事思想的指導作用,把理論運用與實踐之中,在促進社會發展的同時,為弘揚齊國悠久的軍事學傳統做出了重要貢獻。
第五,管仲等人在軍事行動中,處處以“周禮”為依託,而實際又“善變周公之法”,在取得周王室支援的情況下,迅速擴大了齊國的勢力範圍,得以稱霸諸侯。再加上使用打 拉兩手相結合的軍事外交手段,把周邊各諸侯國基本攏絡到齊國的周圍,這樣就大大減少了改革的外部阻力,確保了爭霸大業的成功。
除上述五點外,齊桓公與管仲主持的軍事改革,還有注重謀略,較少迷信,“修明法術”,重用人才等特點,也都是值得肯定的。
在管仲等人的策劃和具體主持下,通過在軍事上以及其他領域的不斷變革,齊國實現了·“一匡天下” 春秋首霸的目標。四十多年中,九合諸侯,常執牛耳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保持中原地區基本穩定,有利於社會經濟及文化的恢復和發展,其積極的歷史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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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桓公是推行管仲改革的成果。
1背山面海,資源豐富。
2管仲改革,富國強兵。
3尊王攘夷,深得民心。
3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改革吏制、軍制、法制
齊桓公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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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恆公時代,主要由管仲主持進行改革。根據文獻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把管仲改革的主要內容,大致歸納如下。
其一,君不霸王,社稷不定。
管仲改革,首先確立了一個大目標,就是輔佐齊桓公稱霸天下。而這一點,齊桓公本人在一開始卻是沒有意識到的,所以管仲推行改革,第一步就是說服桓公接受這一目標。請看《管子�6�1大匡》的記載:
“桓公二年踐位,召管仲,管仲至。公問曰:‘社稷可定乎?
’管仲對曰:‘君霸王,社稷定;君不霸王,社稷不定。’公曰:
‘吾不敢至於此其大也,定社稷而已。’管仲又請,君曰:‘不能。
’管仲辭於君曰:‘君免臣於死,臣之幸也。然臣之不死糾也,為欲定社稷也。
社稷不定,臣祿齊國之政而不死糾也,臣不敢。’乃走出。至門,公召管仲,管仲反。
公汗已出,曰:‘勿已,其勉霸乎。’管仲再拜稽首而起曰:
‘今日君成霸,臣貪承命趨立於相位。’乃令五官行事。”在管仲看來,如果僅僅把“社稷可定”當作治理國家的目標,這在諸侯紛爭的春秋時代已經是不可能的了,因此必須把目標確定在“君霸王”上。
管仲能夠從天下大勢出發確定齊國改革的目標,其立足點無疑是高遠的,非常有見地的,也是符合歷史潮流的走向的。
其二,定民之居,成民之事。
管仲認為,稱霸天下當然要靠軍事力量的強大,但強兵卻僅僅是關鍵而不是根本,根本在“民”。即所謂“與其厚於兵,不如厚於人”(《管子�6�1大匡》)。據此,他提出了“定民之居”、“成民之事”的辦法。
《管子�6�1小匡》:“桓公曰:‘定民之居,成民之事,奈何?
’管子對曰:‘士農工商四民者,國之石民也。不可使雜處,雜處則其言哤、其事亂,是故聖王之處士必於閒燕,處農必就田野,處工必就官府,處商必就市井。
’”這就是說,士農工商四民的聚居地要有所區分,而且要相對穩定。具體說來,則是“三其國”、“五其鄙”。春秋時,稱侯國的都城為“國”,都城以外的地方則是“鄙野”,簡稱“鄙”。
“三其國”是:“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商工之鄉六,士農之鄉十五。
公帥十一鄉,高子帥五鄉,國子帥五鄉,三國故為三軍。公立三官之臣:市立三鄉,工立三族,澤立三虞,山立三衡。
制五家為軌,軌有長;十軌為裡,裡有司;四里為連,連有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三鄉一帥。”“五其鄙”是:“制五家為軌,軌有長;六軌為邑,邑有司;十邑為率,率有長;十率為鄉,鄉有良人;三鄉為屬,屬有帥;五屬一大夫。
武政聽屬,文政聽鄉,各保而聽,勿有淫佚者。”實行這種“定民之居”的辦法,顯然有利於管理,有利於分工,有利於同業內部的互相影響、互相學習,而且有利於兵民之間的轉換。
其三,相地衰徵、關市不徵。
“成民之事”,從根本上說依賴於發展經濟,除了管理的因素之外,這也需要相關的政策。在這一方面,管仲制定的政策突出有成效者,主要是“相地而衰徵”和“關市幾而不徵”。《國語�6�1齊語》:
“桓公曰:‘五鄙若何?’管子對曰:
‘相地而衰徵,**不移;政不旅舊,**不偷;山澤各致其時,**不苟;陸、阜、陵、墐、井、田、疇均,**不憾;無奪民時,則百姓富;犧牲不略,則牛羊遂。’”其中的“相地而衰徵”,是指根據土質的好壞美惡,也就是區分“陸、阜、陵、墐、井、田、疇”的不同情況,從而確定對土地徵收賦稅的多少。《管子�6�1大匡》中還講到了具體的徵收辦法:
“案田而稅,二歲而稅一。上年十取三,中年十取二,下年十取一,歲飢不稅。”這裡不僅考慮到了土地的情況,而且考慮到了年景,當然比不分青紅皁白徵收同樣的賦稅要合理得多,要更便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
如果說“相地而衰徵”是對內的經濟政策的話,那么,“關市幾而不徵”則主要是對外的經濟政策。故《齊語》中這樣說:“通齊國之魚鹽於東萊,使關市幾而不徵,以為諸侯之利,諸侯稱廣焉。
”這裡即是說,對於來往的貨物,無論是幾經週轉,都免徵關稅和市稅。這無疑會刺激流通,大大有利於齊國人民的富裕和經濟的發展與繁榮。
其四,三選上記、舉賢任能。
在用人方面,管仲繼承了太公望“尊賢上功”的路線,所實行的主要是三選制和上記制。所謂“三選制”,是由地方推薦優秀**,召集到朝廷,然後由齊桓公親自與他們交談,瞭解情況,進行考察,從而確定是否委以重任。這種制度的實行不受時間限制,地方可以隨時用書面形式向朝廷推薦**,故也稱“書伐制”。
《國語�6�1齊語》雲:“桓公令官長期而書伐,以告且選,選其官之賢者而複用之,……桓公召而與之語,訾相其質,足以比成事,誠可立而授之。設之以國家之患而不疚,退問之其鄉,以觀其所能無大厲,升以為上卿之贊。
謂之三選。”韋昭注:“三選,鄉長所進,官長所選,公所訾相。
”所謂“上記制”,是每年正月由齊桓公親自聽問,令五屬大夫彙報工作、推薦人才。比之“三選”,“上記”的時間是固定的。《齊語》:
“正月之朝,五屬大夫復事。桓公擇是寡功者而謫之,曰:‘制地分民如一,何故獨寡功?
教不善則政不治,一再則宥,三則不赦。’桓公又親問焉,曰:‘於子之屬,有居處為義好學、慈孝於父母、聰慧質仁、發聞於鄉里者,有則以告。
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明,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桓公又問焉,曰:
‘於子之屬,有拳勇股肱之力秀出於眾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有司已於事而竣。
桓公又問焉,曰:‘於子之屬,有不慈孝於父母、不長悌於鄉里、驕躁淫暴、不用上令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下比,其罪五。
’ 有司已於事而竣。五屬大夫於是退而修屬,屬退而修縣,縣退而修鄉,鄉退而修卒,卒退而修邑,邑退而修家。是故匹夫有善,可得而舉也;匹夫有不善,可得而誅也。
政既成矣,以守則固,以徵則強。”
其五,反其侵地、四鄰大親。
在對外政策方面,管仲主張改變過去那種以鄰為壑的做法,改善關係,修好鄰邦,以鞏固齊國的地位。其具體做法主要就是返還過去侵佔的鄰國領地,寬容大度,取信於鄰。《國語�6�1齊語》:
“桓公曰:‘吾欲南伐,何主?’管子對曰:
‘以魯為主,反其侵地棠、潛,使海於有蔽,渠弭於有渚,環山於有牢。’桓公曰:‘吾欲西伐,何主?
’管子對曰:‘以衛為主,反其侵地臺、原、姑與漆裡,使海於有蔽,渠弭於有渚,環山於有牢。’桓公曰:
‘吾欲北伐,何主?’管子對曰:‘以燕為主,反其侵地柴夫、吠狗,使海於有蔽,渠弭於有渚,環山於有牢。
’四鄰大親。既反侵地,正封疆,地南至於岱陰,西至於濟,北至於河,東至於紀隨,有革車八百乘。擇天下之甚淫 亂者而先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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