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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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

法釋[2004]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23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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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1月1日起施行,優先受償權變化巨大!-工保網

作為與《民法典》相配套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新解釋)在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工程價款的處理規則、合同解除及解除後果等方面都與民法典保持一致。

與此同時,作為對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原解釋一)、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原解釋二)的承繼,新解釋也對原規定進行了綜合梳理與細化調整。

新解釋的四十五條內容可以分為九部分:合同效力相關問題(1-7)、工期相關問題(8-10)、工程質量相關問題(11-18)、工程價款相關問題(19-24)、工程利息相關問題(25-27)、工程造價鑑定問題(28-34)、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35-42)、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問題(43-44)、附則(45)。其中,新解釋在勞務分包合同效力、合同無效處理原則、利息計付標準以及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期限、範圍等方面都進行了全新的規定。

1、調整勞務分包合同的無效情形

圍繞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新解釋將原解釋一的「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援」修改為「當事人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援」。

如果說舊款規定意味著勞務分包不屬於工程轉包,那麼**規定則意味著: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當然,在當事人以勞務分包之名行工程分包之實,且承包人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時,可依據第一條認定無效。

2、強調合同無效時的「折價補償」原則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情形下,新解釋將原解釋二「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最後簽訂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中的「結算建設工程價款」修改為「折價補償承包人」。

這進一步明確合同無效後應支付的價款並非有效合同中依約支付的「合同對價」,避免了原解釋二可能造成的無效合同按照有效對待的誤解,通過強調「折價補償」原則,也與《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保持了一致。

3、調整利息計付標準

在關於墊資利息約定、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方面,新解釋修改了原解釋一中的「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在第二十五條中重新規定: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利率的部分除外。

因此,在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欠付工程價款利息沒有約定時,可以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利率計息。這與2023年興起的lpr(貸款市場**利率)改革程序一脈相承,通過在原利息計付標準中新增了同期貸款市場**利率這一新標準,實際上給出了市場利率和官定利率的雙重標準;一方面幫助承包人更加高效地維護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也為未來的利率市場化改革留出了調整空間。

4、明確承包人有權,就裝飾裝修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

圍繞裝飾裝修工程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新解釋修改了原解釋二中的「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的除外」限制,統一規定: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這意味著,無論裝修裝飾工程的發包人是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人,還是以租賃、聯營等方式實際占有和使用該建築物的占有人,只要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承包人都有權就裝飾裝修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另外從前提「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看,新解釋也跳出了原解釋二列舉的五類「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型別的束縛,給承包人以更大的求償空間。

5、延長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期限

新解釋修改了原解釋二中的「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重新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此前,承包人需在六個月的除斥期間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而新解釋將其延長為在不超過十八個月的合理期限,實際上在更大程度上保護了承包人的權益。也期待後續司法解釋能夠對「合理期限」作出細化規定。

6、明確實際施工人可以對與到期債權,有關的從權利提起代位權訴訟

圍繞實際施工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情形,新解釋將原解釋二中的「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對其造成傷害為由」修改為「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於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

這與《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保持一致,實際上將「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納入了代位權的行使範圍,某種程度上為實際施工人在提起代位權訴訟中主張代位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提供了路徑。

此外,新解釋在行文上也調整了原解釋的一些文字細節,如在「不予支援」、「應予支援」前添上「人民法院」,減少了造成誤解的空間;將援引《合同法》條文統一調整為《民法典》相應條文,等等。

概而言之,新解釋是對《民法典》相關規定以及原解釋的吸收融合,是適應建築業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變化、為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司法審判所面臨挑戰而提出的最新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新解釋在出台之時便在字尾上冠上了「一」。這一方面與原解釋一作出區分,另一方面也為新解釋

二、新解釋三的出台埋下了伏筆。期待最高法持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制定司法解釋,為司法審判再添新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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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2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八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工程質量經鑑定合格的,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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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篇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一)20xx-08-3021:2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第二條:合同無效、工程驗收合格的處理原則;

第三條:合同無效、工程驗收不合格的處理原則;

第四條: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借用資質合同的民事制裁;

第五條:超越資質,竣工前取得資質的,按有效處理;

第六條:墊資及利息的處理原則;

第七條:勞務分包按有效處理;

第八條:發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九條: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十條:解除合同後的處理原則;

第十一條:承包人拒絕修復的處理原則;

第十二條:質量缺陷的處理原則;

第十三條: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處理原則。

第十四條:實際竣工日期的確定;

第十五條:質量爭議期間工期的處理。

第十六條:工程價款的計算標準;

第十七條:拖欠工程款應計付利息;

第十八條: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利息起算時間;第八條到第十條,講的是施工合同的解除。就是施工合同有效的解除問題,主要**定解除,因為約定解除只要約定條件成就即可解除,不需要制定司法解釋。

這三條分別講了發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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