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原告住所地可以管轄嗎

時間 2021-10-21 05:54:53

1樓:匿名使用者

若雙方對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權人作為接受貨幣一方,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債權人可以選擇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樓:律兜諮詢2號

答:現在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對於民間借貸案件均享有管轄權,便於原告提起訴訟,也符合民事訴訟立法的趨勢。

依據:2023年9月1日實施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問題...民間借貸合同糾紛能否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訴?

3樓:home好人一個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節 地域管轄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適用於民事訴訟法,故應到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4樓:張華欣律師

根據2023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貨幣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訴借款方等當事人。

5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答案正確,但依據論證不全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三)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8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除非你們倆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訴訟管轄法院是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或者約定合同履行地是出借人所在地,否則都應該由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轄。順便說一句,現在銀行貸款格式合同都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是在銀行所在地,目的就是確保管轄權。

6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2023年11月17日法復<1993>10號釋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202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3〕44號《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復。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合同糾紛在沒有選擇管轄的情況下,應該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在借款人所在地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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