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在縣國土局工作,看了上面的朋友的解答,感覺這樣不太可能解決實際問題,下面我分條說:
1:在a出事的情況下,這個土地的經營權應該是你的,b的占有行為是無效的,這個不用引經據典,這是中國法律的基本精神。
2:你應該拿著與a的合同到縣國土局辦土地使用證,以免後面的麻煩。
3:你的情況可以跟國土局的辦公室或者國土局的監察部門(一般叫監察科或者監察股)反映,他們會有人員對你反應的情況登記,等領導批下來說要處理的時候,你們事情他們就會幫你做的,到時候會強制b把土地還給你,還會對你進行償付。
4:不建議你動用律師或者用法律途徑解決,有關土地的情況,你最好到國土局去,因為如果你執照你的意思做而沒有跟國土局溝通的話,到時候你會很麻煩,即使你是合規的。
5:中國人治大於法制,你跟國土部門的人搞好關係,對你的幫助比法律大。
以上文字打了三次了,前兩次都是快寫完了就停電了,但還是想幫你一下。就寫了上面的話,希望對你有用。
2樓:匿名使用者
未經村委會同意的轉包無效,所以你們兩個的合同都是無效的,現在經營權還是在a手裡。
土地是不可能個人出租的,就算是承包權的轉讓也是由村委會同意的,如果是集體土地的話,要向村委會申請。
鑑於a已經入獄,你們兩個人是無法主張與a的債權,可以起訴a,直接主張債權就可以了。
你們要盡快哦,因為有很多人想主張。
3樓:匿名使用者
誰先誰後,都不會是誰能得到那塊地的有利條件,你們都沒有登記,只是取得了了和a得債權而已。而且,我記得農用地是不能用作其他用途的,如果是用作其他用途,那肯定就沒戲唱了。
起訴的時候,還是建議你請律師,最總結過也只能由法官決定了。如果地用作其他用途了,那也只能向a主張債權的賠償。
4樓:
只能怪你不懂法,轉包必須要經過發包人同意,也就是村里的同意,他非法轉包,債務人只能是a,你只能和a討回,雖然按時間原則,你優先於b,但是你們都是非法承包的,就看村委會怎麼說,想得一找法院,二找村長,一切ok
5樓:三農行者
1.首先要明確你訴訟性質。即你和b的訴訟關係,別搞成合同糾紛,是侵權。是b對你土地使用權的侵犯。
2.你的訴訟請求時排除妨害。
3.依據的法律有《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民事訴訟法》。
農村土地流轉糾紛怎麼解決合法
6樓:土流集團
當事人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據如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糾紛一般怎麼辦的呢
7樓:臭妮
我的地給別人互換種沒有在村委會辦會辦合同也沒有簽字現在大以把我的地包給了互換人怎麼辦
《最高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司法解釋》
8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您問的是否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解釋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後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並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農戶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三)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戶成員推選的人。
二、家庭承包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五條 承包合同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第六條 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援;
(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第三人,請求受益方補償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應予支援。
第七條 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援。
第八條 承包方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方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第九條 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收取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承包方已經一次性收取了流轉價款,發包方請求承包方返還剩餘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援;
(二)流轉價款為分期支付,發包方請求第三人按照流轉合同的約定支付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援。
第十條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式的,不得認定其為自願交回。
第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流轉價款、流轉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權的,應予支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書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二)未經書面公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開始使用承包地兩個月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第十二條 發包方強迫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承包方請求確認其與第三人簽訂的流轉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援。
發包方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請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第十三條 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第十四條 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第十五條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屬於林地承包經營外,承包地交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穫期結束後或者下一耕種期開始前。
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對方當事人請求承包方給予相應補償的,應予支援。
第十八條 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擅自截留、扣繳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承包方請求返還的,應予支援。
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主張抵銷的,不予支援。
三、其他方式承包糾紛的處理
第十九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承包費、承包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承包權的,應予支援。但在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已經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通過,並由鄉(鎮)人民**批准後主張優先承包權的,不予支援。
第二十條 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均未依法登記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前兩項規定無法確定的,已經根據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爭議發生後一方強行先佔承包地的行為和事實,不得作為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承包方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即以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請求確認該流轉無效的,應予支援。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除外。
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除法律或者本解釋有特殊規定外,按照有關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處理。
四、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援。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 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援。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
五、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本解釋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第十六條的糾紛案件時,應當著重進行調解。必要時可以委託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第二十七條 本解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施行前已經生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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