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方私自借款怎樣認定

時間 2021-05-03 21:34:57

1樓:重慶律師孫潭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原則上是夫妻共同債務,除非能夠舉證證明屬於個人債務的。

認定的依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樓:手機使用者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涉及到的因素較多,與借條內容,夫妻雙方的陳述,債權人的陳述及其它相關證據均有關係,在此僅表述法律上的一些原則性規定和解釋。

(一)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高法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根據高法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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