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如空磐石
有權在小區範圍內公布欠費情況。
物業管理將欠費者的名單張貼出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不涉及侵權,也不侵犯他人的隱私,物業費屬於小區的公共事務,在小區內進行張貼,沒有違背法律的相關條款,欠錢就該還,而且是事實。至於是不是欠費,物管費多少時間一交,這屬於合同關係。
要做得更嚴密一點,物業公司與業主委員會的簽定的物業合同裡可以對此進行約定,欠費多久的,物業可以張榜催繳費用。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規對此也有相應規定。比如:
《北京市住宅區管理規約》示範文字中規定,長期欠繳物業費的業主,可公示其欠繳費用及門牌號。《合肥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明文規定,業主應當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未按時足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將未交費業主名單及欠費情況予以公示催交。
2樓:吾本漁樵
「公布未交物業管理費的業主」是一種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上的聲譽罰。物業公司實施這種行為是違法行為。
物業公司是業主花錢請來的服務單位,不是享有執法權的管理機關。物業公司和業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他們無權單方面自行設定規則來約束業主,更沒有權利使用行政職權來管理業主。應當按照和業主協商一致簽訂的服務合同來提供服務。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行組織成立的。
小區物業收業主停車費是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嗎?,在買房子的時候可沒有規定呀!只規定交物業管理費。請問
3樓:扈蝶板乙
地下停車場(通常所說的地落車庫)收費是否合法合理,首先得弄明白地下停車場的性質和產權的歸屬。地下停車場其實是與專案配套而建的公共人防工事設施,國家對開發建設單位帶有一定強制性建設要求,同時規定不得將其建安成本計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也就是說業主在購房款中並沒有為此支付費用,一般情況下業主對該設施不擁有產權)。為了降低開發建設單位的開發成本,允許開發商通過該設施進行經營活動,也可以**、出租或贈送使用權的方式約定。
如無特別的約定,一般情況下,該設施的權屬仍歸開發建設單位所有,用於經營停放車輛業務並收取一定的費用是法律所認可的。
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只有業主對專有和共有物業才享有占有和受益的權利(如地面上空閒場地劃定的停車位,其權屬歸全體業主所有,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收費,但收益除去物業管理成本外,歸全體業主所有)。
根據你所述,物業公司利用地落車庫作為停車經營業務場地向你收取一定的費用是合法合理的,不屬於額外收費,但收費標準必須合理並取得物價部門的審批;你所繳納的物業服務費並不包含該設施中的場地維護、維修、照明等費用。若還有疑問,你可以向當地房管部門諮詢或投訴。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業主大會表決通過可以的。屬於小區內業主自治
5樓:80後的生活點滴
一、小區物業收業主停車費是沒有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的,小區公用場所屬所有業主的共有財產,並非物業公司所有,未經審批物業公司更無收取停車費的權利,強行收費屬於違法行為。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規定: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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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如果沒有封閉採石場的路口或者在那裡安排人阻攔進去的人,只採取通知的形式還是不夠的,在這種情況下你們通知他本人他依然進去,你們還是要負一定責任的,但是他也有責任,你們共同擔負,可能你6他4的責任比例把,也許你的責任還多點。如果你們前面的措施都採取了,他強行進去,那麼他負的責任可能就大點,但是你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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