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到期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逾期不改正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工資數額50%-100%的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6條)。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涉及到人品問題了!
報警解決吧!用事實和法律還自己清白!
我辭職了說今天去算工資,老闆卻說等發工資的時候來,說現在沒錢我該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離職的,應當在離職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不付清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樓:cg光忠
那你直接問他等多久時間算?給個時間
5樓:承可昕
繼續給他要不然就去告他
我在鞋店上班,我們盤貨少了鞋子,老闆要求我們3個上班的一個人賠一次,她說這是要我們在賣貨的同時也要
6樓:蔡思斌律師
若老闆有證據證明你們違法店內保管貨物的有關規定或未盡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之義務,造成較大經濟財產損失的。可參照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作為賠償標準。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事情就需要調查了,是個人原因,還是店裡。。弄清楚在說
8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合同上是如何規定的,按合同辦事比較好。
9樓:匿名使用者
說實話這個很難辦,如果你拒賠,會從你的工資里扣,如果你甩手不幹走人,可能不返回你的押壓金,不結算你的工資。私人老闆他想怎樣就怎樣。
除非你做絕一點,向勞動保障局投訴,但是很可能人家不管,你自己白折騰。工作是不用要了
沒辦法,這世道很黑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可不好說了,我以前在公司碰到過這樣的問題。你們一般來講不可能少貨的,自己好好想想,是不是進出的時候出了問題,或者是老闆拿了貨沒跟你們講。誰有這貨倉的鑰匙。。。
先把問題搞清楚在說,賠與不賠是後話。老闆拿去了不跟員工講,他自己也忘了,這是正常的事,不過少多了問題大了,少1--5雙就有這個可能。鞋我是沒賠過,也不可能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