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決定重出江湖
我要是你,我就會趁他們還沒開會之前,打報告走人,與其委曲求全,不如當一回大爺~
2樓:電子蟲
你好。1,俗話說的好,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2,司決定開除你,並不是你的錯,也許有很多原因。
3,所以不要覺得有什麼不好意思,等著他們的流程走完,因為這樣很重要的一點是會有補償,如果你自己先提出來那性質不一樣,沒有賠償補助的。4,如果沒有賠償補助,你可以當面提出來,如果還是不給你,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去起訴,這個是有人管的。5,祝你好運。
3樓:雲南新華電腦學校
你好,等他們通知,特別是在買了保險的情況下:1、你自己提出走的話,算是你自己擇業,公司的話沒有任何補償的,如果你們公司讓你離開,那麼你屬於失業,你的失業保險會生效,所以,具體就看你是否購買了保險了,祝你好運!
4樓:科學普及交流
隨便了。
開會,只是走個流程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抱任何幻想了,立馬寫簡歷,找下家
6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等通知啊,一般企業開除的話,法律是保護勞動者,勞動者可以根據工齡拿到經濟補償金的。不過可以提前準備找下家,先物色一下。
7樓:
如果你不想就不走,如果他們一定辭退你的話就談好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原先合同補償金更高就按合同的要求。
如果談不攏就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結果不滿意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樓:劉豔
什麼原因讓你離職啊,如果是單位要和你解除勞動關係,那是有賠償的。你自己提出離職什麼都沒有!
9樓:
既然到此地步,直接自己走人
10樓:匿名使用者
走吧!流程而已!此處不留也自有留爺處!何必非吊在這棵樹上、、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等他們通知你,不要主動辭職,他開除你的話,他應該有意見的原因,而且有一定的補償。
12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不要主動離職。等著公司開除,因為開除有補償。
13樓:
先別走 等開完會他們決定了再走
14樓:夜落封塵
話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就算你繼續留下來了他們也會看你也會帶著有色眼鏡。何必自討沒趣。 何況有什麼值得留戀的。再找一份工作
公司突然提出要我離職,我提出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我,然後人家說那你在上一個月
15樓:江南徽州小書生
1、繼續上班,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合同,不論是否提前通知,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工作不滿6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足1年,按1個月工資支付,以此類推。違法解除則需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員工主動個人理由辭職的,則沒有經濟補償金。
3、單位提前1個月通知只是不用支付代通知金,沒有書面通知的話,也會被員工否認。建議此刻準保好勞動關係證明(勞動合同,考勤記錄,工資條,工牌等),與公司領導、hr的溝通最好有書面記錄,以備後續去監察投訴或仲裁使用。
16樓:飛雪
年底突擊裁員可以省點年終獎啊,別再上了,交接完了,好好和老闆溝通多拿點賠償,再去找一個工作吧,馬上過年了,過完年會有新一波招聘跳槽高峰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行的,你提出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公司就滿足你的要求,再讓你上一個月班之後再辭退你。公司不可能賠償一個月工資給你。另外還要看你們雙方當時簽訂合同沒有?
如果有合同約束,就按合同執行,如果沒有合同,則按前面說的情況處理是比較合理的。
18樓:我的人生巔峰
你可以離職,但按當初的勞動合同約定,屬於公司單方解僱你,是公司違約,公司要賠償你違約金。如果公司給予你賠償,就不要繼續上班了,不給予你賠償,就向勞動部門投訴,申請仲裁。
19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賠償即可
公司提出要我自己辭職我該怎麼辦?
20樓:大風颳過
如果不想辭職,可以拒絕的,如果公司想要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
2、公司不主動提出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是不願意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而要讓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使你得不到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解除特徵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21樓:童虎v撒加
調崗屬變更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
同法》第35條規定辦。降薪屬違反勞動合同,屬於剋扣工資。就是你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藉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執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
我打算明天去公司辭職。提交了辭職報告,是不是隻要領導簽字同意了我就可以直接走人 不需要等30天呢?
22樓:雙子新鮮橙
是的,還需要去人事部門做一些離職的登記。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版
動合權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解除。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2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需要等到30天,如果領導同意也可以提前
24樓:律政盲流
你好,一般來說,按《
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
回當提前三十日以答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是,你們單位同意給你辦理離職手續,那最好,如果單位不同意,建議你還是再呆上30天。
如勞動者沒有提前三十天解除勞動合同的,導致的後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未成就,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手續。如離職前未在崗,用人單位仍可依據企業規章制度及勞動法規定,以你連續曠工為由,與你解除勞動關係。
應保留曾經書面提交辭職報告的證據。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就要以證據來支撐你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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