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出辭職後,我老闆是否有權利決定我的最後工作日

時間 2021-06-18 16:10:36

1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並且工作滿乙個月後離職。

員工加班的,用人單位是要將支付加班費的,不支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樓:勞動關係專家

老闆欠加班和公休還有公共假期,已補休的除外,沒有付加班費,就已經構成勞動合同法中所指的沒有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可以隨時離職。只要你有證據證明沒有安排補休的假期或法定節假日沒有足額支付你加班工資就可以了。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只要你有按勞動法規定時間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出離職,單位是無權決定你什麼時候離開的。當然,如果單位因生產原因需要你延遲離職是需要經過你同意才行,主動權是在你這裡並非你單位。

有一點很重要,你一定要將你的辭職書影印乙份在手上以備老闆不認帳時做為證據。

你現在可以先按你的方式將假休掉,如果沒有休你可以要求企業支付你加班費。

祝你成功。

4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們雙方有沒簽過合同,合同書上怎麼寫的,如果無書面合同,那當天就可以提交辭工書,走人,細節還要去當地勞動部門查一下,。

5樓:李永輝律師

按照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辭職。

因此您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並且工作滿乙個月後離職。

員工加班的,用人單位是要將支付加班費的,不支付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員工無權利自行安排倒休。

(提前三十天通知系法定要求,目的是給單位乙個月的時間安排工作交接,和招聘人員頂替,您所述的做法侵害了單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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