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公房如果承租人去世。戶口上沒人,會被國家沒收嗎

時間 2021-06-26 05:16:01

1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1、公房,承租人死亡,如果有共同居住人,可以變更承租人,如果沒有,國家是要收回的。這裡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在同一戶口上,並且共同居住兩年以上。

2、可以將你阿姨的戶口遷入,但是辦理起來不是很容易,如果沒有熟人是很難辦理的,因為誰都清楚轉戶口是去占房子的。假如你阿姨戶口轉入,你母親去世,你阿姨成功辦理了承租人變更,將公房的承租權變更其名下,那這房子的確與你沒有任何關係。

3、從法律上講,作為國家及單位給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個人的私有財產,首先個人不能通過立遺囑的方式留給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權也是不能繼承的.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公有住房的產權屬於國家所有,不屬於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

公房制度中,雖然涉及到對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但該項權利不同於普通的財產權利,承租人只享有自己居住的權利,而沒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因此,在原承租人死亡後,公房的承租權變更就是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可以繼續承租。

公房承租人死亡後如何確定新的承租人,由於公有房屋使用權不屬於個人財產範圍,因此如果使用權人去世,只能按照規定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繼續承租。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規定確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條協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處住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3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好像是,戶口上有人,但你租的公租房沒有人住,國家也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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