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張掖殘聯方很難要求更多的賠償責任,因為所謂車輛管理不當和意外事故是兩回事,至少這件事裡沒有看出直接因果關係;如果是車輛保養不當之類的還有可能,總之責任認定是30%那很難繼續要求。這個在殘聯方來說沒有太多的主觀侵權行為,還是回到一件普通的交通肇事案而已。
至於三方車主,車主一雖然沒有過戶,但是根據最高院函,車主一應當沒有責任;
至於車主二要看出租該車時有沒有盡到謹慎審慎義務,這個和車輛是否是營運車輛沒有太大關係,因為車主二的租售行為被不在營運範疇內,除非他明知車主三租車是用來營運,又沒有合法辦理營運證,而非法營運和事故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有可能可以要求程度一部分補充責任;其次,車主二作為車主,應當交交強險,如果沒有交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那車主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
車主三:直接侵害人,承擔全部責任。
2樓:陀山之鸚
1、可以上訴要求實際車主草文龍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這裡有乙個問題:交強險的賠償限額有12萬元,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賠付,既然法院判決曹文龍承擔3萬元的保險費用,顯然曹文龍沒有交納交強險;那麼交強險部分的賠償份額應由曹文龍來承擔,且該部分是無過錯責任,人都沒了,卻只承擔3萬多元,這顯然有些問題(過低)?
希望你能把法院的計算依據、方法寫出來。
2、張掖殘聯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此可以向張掖殘聯提出侵權之訴,賠償的份額大約是百分之三十。
3、兩條救濟途徑不衝突,可以並舉。其實最好的方法是:將曹文龍、尤聚欲、張掖殘聯作為共同被告,讓三者共同承擔侵權責任(但現在已經不可能了)。
3樓:貓掌號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殘聯承擔30%責任,超出這個範圍的請求很難被支援。
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殘聯的話,你看能不能申請工傷鑑定。你可以上訴,贏的可能性比較大的。
關於法律問題、 20
5樓:行辯律師網
您好,根據您的敘述,建議你們找專業律師諮詢,涉及數額較大,需要專業人士解答
求交通事故涉及到的法律法規!
6樓:月夜
一、交通事故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裡面的法律法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3、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4、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5、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6、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7、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8、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9、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1、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3、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4、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5、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6、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7、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8、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9、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7樓:
1、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核心的法律依據。全文共124個條,施行於2023年5月1日,主要對交通相關人及物:車輛、駕駛人等的道路通行條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除此之外,還對事故責任認定、罰款標準、調解等事項均作了較詳盡的規定。
2、發生交通事故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判斷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的行為是否存在錯誤,有無遵守交通法規。是相關部門通過判斷交通事故的成因,進而劃分各方交通事故當事人事故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
3、《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主要涉及的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方面的內容。針對交通事故處理的管轄權、處罰等等作了較詳盡規定。
4、當交通肇事者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時,依據《治安處罰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相關規定對交通事故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是行政部門對事故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重要法律依據。
5、若行政部門組織調解,則《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事故當事人關於民事賠償問題的法律依據。
6、對於構成犯罪的肇事者,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度規定》第30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刑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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