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以前工齡有效。工作10年,可以提出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臭豆腐安心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二款(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表明你與用人單位在續簽勞動合同時,應當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現實是單位仍然留用你,就是要你再和勞務派遣公司籤合同。
這就是單位的違法之處。當然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到期而與你終止勞動合同的。那樣用人單位是應當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你的工齡無論如何也是應當從你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之時算起的。只要用人單位給你繳納了社會養老保險費,你的工齡就永遠是有效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無所謂了啊,只要你一直在這家公司上班,和以前福利、待遇一樣沒什麼了,現在很多企業為了省事讓派遣公司管理。工齡肯定按你開始進這家公司算了。假如有一天公司要辭退你的話,你可以去申請仲裁的,你肯定有理了。
不到萬不得已沒必要。和氣生財。呵呵---
我和我老公在單位工作,我們單位的領導老是不分場合數落我,說我對我老公不好,限制他的自由,不支援
不用正式回應,半開玩笑的說就行。你就說,哪有的事,領導您連我們家裡的事都知道,真不愧是領導。帶著點譏諷,不用怕他。這種領導要麼是做人水平太低,要麼就是意淫,一定不能認真,也不能表現出怕他。 仝寒松 適當的告訴他那是我老公寵我,如果我老公有什麼想法我可以為他改,意思是這是我們倆的事,我老公都沒說什麼,...
在單位工作3年,再沒加過工資,要跳槽嗎
雖然在單位工作3年,沒有加過工資,但首先要評估一下你自已所擔任的職位在市場上的工資 是多少?如果你的工資比市場上同類職位還要少,則可以選擇跳槽.但如果你目前的工資比起市場上同類職位的工資還要高,則不要選擇跳槽 另外一點就是 在單位裡是否只有你乙個人未加過工資,而其它同事加了工資,如果是這樣則可以跳槽...
本人在縣級事業單位工作7年到現在單位沒有給我簽訂勞動合同
思語新竹 你在事業單位幹了七年臨時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在讓你簽訂勞務派遣合同,你就趕緊籤吧,這怎麼也比臨時工要好啊?簽了勞務派遣合同就給上養老保險了。 雍熙 不管你是臨時工還是普通員工,都要籤合同,這是保護雙方的權益。工作一年以上沒有籤合同,就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在要求籤訂勞務派遣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