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長沙金龍律師
1、借款人去世不影響借款人的償還責任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2、借款人去世只是影響借款人的償還能力,比如財產不再增加,但擔保人的無影響。
3、借款人去世,可以用借款人的遺產來償還債務,所以可以不用再寫借條。
2樓:匿名使用者
借款人去世的,有擔保人的,可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不能繼承債務。借條明確為連帶擔保人。
3樓:當湖十局
只有在保證人去世時,保證人的繼承人才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借款人去世應當由借款人的繼承人在遺產繼承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擔心這個就直接寫在借條上面,寫的清楚一些就可以了。鑑於借款人去世,債權人是否可以考慮提前要求清償債務?請提問者考慮。
借條擔保人怎麼寫才有效
5樓:有錢花
使用者在申請貸款時會遇到不同還款方式的貸款產品,由於利率的表達方式往往不一樣,比如說有:日息萬分之
五、月費率1%等等,因此很難比較出幾款產品究竟哪款更省錢。有錢花推出的比價神器可以幫我們解決這個問題。通過比較,就能很直觀的瞭解到對比產品的息費明細,幫助我們做決策。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借條載明的借款真實合法,擔保人自願對借款承擔保證責任的,就有效。
在借條中,明確擔保責任,最好的辦法是註明:連帶保證人某某某;保證期間具體到某一天。
法律規定,如果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就是連帶保證人。
因此,借條上只要寫上保證人是某某某,不寫別的,法庭一般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明確一個具體保證期間。若未約定,則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中含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確,推定為2年。
《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借條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儘管是後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採信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寫上名字,身份證號,簽字,手印,外加身份證影印件,
民間借貸中借條上沒註明擔保人,只簽名。但借條是簽名人寫的,借款人是另一人。那這個簽名人有責任嗎?
9樓:匿名使用者
無責任。因為這種情況,不屬於擔保,或者說沒有形成擔保的行為,所以這個簽名人沒有責任,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事後被他人在簽名前新增“借款人”字樣,當簽字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當時僅以見證人身份簽字時,就可能被判決承擔借款人還款責任或擔保責任。這種情況就需要對借條進行鑑定。
10樓:一頭好汗
不要隨便籤字。沒有註明是擔保人的身份,那就是債務人的身份,到時候需要清償債務。
11樓:誠心為您諮詢
1、這個簽名人沒有責任,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2、這種情況,不屬於
擔保,或者說沒有形成擔保的行為。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擔保是一種承諾,是對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
擔保一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2樓:安心借條
真是愁人啊,這麼寫的借條恐怕都沒效力呀。
借條上的擔保人責任
13樓:低調低調低調低調低調
是這樣規定的,擔保責任有兩種,連帶擔保責任和一般擔保責任.
連帶擔保責任責任最重,你也可以理解你也是借款人(雖然你沒有用錢),借款逾期了,債務人一旦起訴了,可以執行借款人也可以執行擔保人。
一般擔保責任責任輕,需要先執行借款人,借款什麼都沒有了才能執行擔保人。從你的描述中可以猜測你擔保的借條根本就沒有約定擔保的是什麼責任(沒有約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應該認定是連帶責任。
你現在唯一能做的,在2年以內的,趕緊催借款自己把錢還完。否則看看是否逾期兩年了,沒有催過你可以免責,否則你準備幫助還錢.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裡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14樓:
先是抵消債務人的錢,若剩下的部分債務人還是無法按期還,擔保人依然要還。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並無順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15樓:
是這樣規定的,擔保責任有兩種,連帶擔保責任和一般擔保責任,前者責任最重,你也可以理解你也是借款人(雖然你沒有用錢),借款逾期了,債務人一旦起訴了,可以執行借款人也可以執行擔保人。
第二種責任輕,需要先執行借款人,借款什麼都沒有了才能執行擔保人。從你的描述中可以猜測你擔保的借條根本就沒有約定擔保的是什麼責任(沒有約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應該認定是連帶責任。你現在唯一能做的,在2年以內的,趕緊催借款自己把錢還完。
否則看看是否逾期兩年了,沒有催過你可以免責,否則你準備幫助還錢
16樓:法律實務研究
借條上擔保人註明連帶責任的,意思是如果一旦借款人到期不還款,擔保人就要無條件的承擔還款責任。
17樓:匿名使用者
消除債務人的責任,你應當繼續督促債務人儘快還款
18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消除債務人的責任
19樓:無訟
借條是的擔保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要按約定償還借款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定義】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擔保債權的權利和義務規定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四)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借條上擔保人怎麼註明在法律上更有力
20樓:sky不用太多
法律規定,如果
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就是連帶保證人,因此,借條上只要寫上保證人是某某某,不寫別的,法庭一定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最好明確一個具體保證期間。若未約定,則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約定中含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確,推定為2年。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
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
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儘管是後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採信的。
21樓:淮安浙江人
如何明確擔保責任?最好的辦法是註明:連帶保證人某某某;保證期間多少年。
其實,法律規定,如果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就是連帶保證人,因此,借條上只要寫上保證人是某某某,不寫別的,法庭一定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最好明確一個具體保證期間。若未約定,則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約定中含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確,推定為2年。
一、現行法律中規定的保證責任的概念是什麼,有哪幾種?
根據《擔保法》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方式有兩種,分別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起訴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債務人和保證人的責任沒有先後之別,只要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在保證期間內要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履行債務。
二、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法律如何認定?連帶責任!
《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所以,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採用“一般保證”這種保證方式時,必須有明確的約定,否則會被推定為連帶保證責任。
三、保證期間,最好有一個明確的時間,否則視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1、所謂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即應該還錢了,債務人不還的,債權人可以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時間,過了這個時間,保證人就沒有責任了。
2、保證期間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有所不同,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期間關於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意思就是時間到了,就是到了,沒有任何理由延長。
3、保證期間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若未約定,則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中含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確,推定為2年。
如果,一張借條上只寫保證人是某某某,這個法律效果就是:1、推定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2、保證期間推定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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