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科技情報咖
如果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可以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擴充套件資料:
鄢某和餘某家住上饒縣楓嶺頭鎮,是多年的好朋友。兩人邀上另外一名朋友楊明明(化名)共同出資,在浙江溫州經營一家箱包公司,鄢某持有該公司38.5%的股份,余某持有44.
5%的股份,楊明明則持有17%的股份。
2023年年初,鄢某感覺自己的資金投入,與公司的回報收益並不成正比,他隨即向公司另外兩名股東提出自己想退股。經過召開股東大會,餘某等兩名股東通過了鄢某退出股份的提議。
同年4月28日,鄢某與餘某等股東共同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鄢某退股,由余某收購鄢某持有的38.5%股份,股權轉讓款為140萬元,雙方簽字後,余某立即向鄢某支付50萬元,其餘90萬元在乙個月內付清,若逾期不付,則月利率1.5%付息。
然而,讓鄢某沒有想到的是,「雙方協議簽訂,余某支付50萬元後,並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遲遲不支付剩下的90萬元股權轉讓款。」隨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裡,鄢某多次找到余某催款,對方總是以「沒錢」為由拒絕履行合同條款。
申請強制執行 名下無存款無房產
無奈之下,去年3月26日,鄢某一紙訴狀將餘某推上被告席,訴至上饒縣法院,要求余某支付90萬元股權轉讓款及相應利息。該院審理案件後作出判決,支援了原告鄢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生效後,餘某並不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讓判決文書成為一張「白紙」,該院辦案法官隨即依法向被執行人余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申報通知書,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將承擔的法律後果。然而,余某仍然不履行支付義務。
辦案法官經過依法查詢,被執行人余某銀行賬戶上無任何存款。一段時間後,申請執行人鄢某向法院提供線索,稱余某不僅在楓嶺頭鎮有一套三層樓的房子,另外在上饒縣城核心地段還有一套150餘平方公尺的商品房。
執行法官了解此訊息後,立即奔赴房管部門查封余某房產,讓人意想不到的是,發現該處房產已經易主,余某名下沒有任何房產。該院執行局經過召開案情分析會,認為家境殷實的餘某,名下突然之間沒有任何存款和財產,余某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
隨著調查深入,案情浮出水面。2023年6月,余某明知法院判決他應承擔90萬元責任,卻在2023年10月,通過無償贈與的形式將原有房產轉讓給妻姐劉乙。餘某還故意虛構與妻姐存在50萬元債權債務關係,卻無證據證實。
執行法官認為,被執行人余某有能力履行卻不履行法定義務,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情節嚴重,餘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
執行法官從法律、誠信、人情等方面對被執行人余某及其妻子、妻姐做思想工作,余某表示願意用該房子抵債。鄢某、余某、劉乙三方簽訂和解筆錄,餘某用該房產抵90萬元及其利息的股權轉讓款,劉乙將積極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鑑於被執行人余某已與鄢某達成和解協議並全部履行協議義務,該法院決定對余某不移送立案偵查。至此,一起執行案真正達到「案結事了」。
2樓:hao大森
如果是結婚有孩子名下唯一乙個房子,法律無權強制拍賣。
房產證(premises permit),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是指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此。
如果雙方初步達成一致並且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了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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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具體步驟如下 1 贈與人與受贈人訂立關於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2 受贈人憑原房屋所有權證 贈與書,根據 契稅暫行條例 規定繳納契稅,領取契證。3 辦理公證。根據 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 規定,贈與房地產必須辦理公證。4 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由接受贈與房地產的受贈人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