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5條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動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人參加仲裁活動。
36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2樓:勞動案件專家
終止本案,由其近親屬再申請進行仲裁。
確認勞動關係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是否可以請求因工死亡賠償,若能,有什麼辦法 5
3樓:韓飛律師
有工傷認定書,就可以申請工亡賠償。
4樓:借點知識
工傷或工亡賠償請求必須建立在勞動關係存在的基礎之上,首先要搞清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原因,同時備齊能夠確認當事人雙方之間有法律或事實上勞動關係的證據。。。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能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爭議案件不予以受理,甚至不出具書面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於此類情況,建議將仲裁申請書等證據材料通過ems郵寄至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該委收到仲裁申請等證據材料五日後,可直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或用人單位所在地法院起訴。
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樓:東山楚龍
勞動關係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可才直接到法院起訴。《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人死亡,申請工傷認定被告知要先確認勞動關係,那麼由誰來向勞動仲裁委申請確認勞動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由工亡人員的供養親屬任何乙個人做為申請人,要求確認工亡人員生前與被申請人是勞動關係。
應當注意的是,在第二次要求工亡賠償時,應當把所有有繼承權的人都列上,要不仲裁在裁決中無法提及,執行時會出現麻煩。因此,在第一次申請仲裁時,一併諮詢,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7樓:韓全啟律師
1、有事實勞動關係證據的,申請工傷認定時可以直接提交,同樣可以證明。不一定需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係。
2、僅供參考。
8樓:盤山公道
一般情況是員工申請認定,單位作為被申請人。
9樓:夢生大師
由死者近親屬括,配偶,子女,父母
確認勞動關係被仲裁委駁回,上訴至法院會怎麼判決.
10樓:匿名使用者
1、是向法院起訴而不是上訴。
2、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如果職工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請求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來依法審理並裁決。
至於法院最後會怎麼判決,則還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分析,是不確定的。在正常情況下,如果職工已經有初步的證據可以證明與單位間存在勞動關係,單位不能證明與職工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法院會依法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另外,為了充分保護職工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盡量委託律師**參與訴訟,律師可以從專業的角度來收集有利證據,並在庭審中能根據法律規定來發表有利於當事人的**意見,以爭取有利於當事人的判決。
11樓: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對追索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爭議的仲裁裁決,對用人單位來說是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能向法院起訴。
但是用人單位真的想和你搞的話,他們可能會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撤銷仲裁裁決。不過你放心,只要是仲裁過程中沒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法院一般都會駁回他們的申請的。
12樓:小酒浸梅子
仲裁的東西怎麼能去法院上訴?
關於法院確認勞動關係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為確認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應當先由勞動者做出存在勞動關係的初步證明,再由用人單位舉出勞動關係不存在的證據,最後由法官根據法定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做出判斷。
二、法官在判斷事實勞動關係是否存在時,特別應當關注雙方是否具備法定主體資格、是否存在以指揮和服從為主要特徵的從屬性管理關係,並注意與僱傭、承攬等勞務關係相區別。
14樓:任金波律師
1、勞動爭議的舉證主要是讓公司舉證的。
2、如果員工就確認勞動關係舉證了部分證據,則公司不舉證或者舉證不能的就會承擔不利後果。
15樓:黎國威阿五
你們作為公司也出了五千元錢,總算是做得不太絕。還是有一些人情味的,其實主要責任都不是死者,交通事故賠償方面家屬也是可以追的,其實那五千元你產不認是自己出的也是可以的,總的來說,死者方面根本就證明不了你們之間存在著勞動關係,你們是贏定了。
16樓:匿名使用者
「被以超齡的理由拒絕受理」超齡是什麼意思,如果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就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關係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17樓:
1,誰主張誰舉證。工資條,工資發放明細,員工名冊等,都可以證明你們存在勞動關係。既然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沒有簽合同和給員工繳納保險,用人單位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在先,長時間未給如數上報瞞報保險金額也違反了《社會保險法》了。
2,查你家現有多少員工,有多少要辦理多少健康證,你單位只給兩名老員工辦了,就違反了有關員工上崗需要持證的規定,要反過來,以**的才是有勞動關係,沒辦就沒有勞動關係,從哪個角度講都講不通。
3,警察的記錄能證明他是在工作時間在前往你單位的途中。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死亡該怎麼辦,若其繼承人想繼續申請,需要辦什麼程式
18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1、需要向法院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申請恢復執行。
2、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檔案:
(1)申請執行書。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待人員對口頭申請應當製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外國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申請執行書。當事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共同參加的司法協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
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字。
(6)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人的許可權。
委託**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7)其他應當提交的檔案或證件。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執行中止和執行終結的規定如下:
1、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2、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19樓:專揀公尺粒
申請延期手續,執行中止,待繼承完畢後恢復執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執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其他可以中止執行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5條: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時,如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其提供了財產擔保後,可以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執行人的申辯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裁定不予執行或駁回申辯。 立法規定與司法解釋規定的中止執行的情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7、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2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0、涉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11、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執行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或上級法院提審裁定的。
20樓:乙小甲
應當中止執行,待繼承完畢後恢復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8.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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