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裁員是否合法?能否要求n 2的補償金

時間 2021-08-11 18:01:59

1樓:馬油油

按照你所說的,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裁員條件。勞動者沒有過錯,用工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應當並支付相應賠償金。另外,如果用工方與勞動者約定了提前解除合同違約金的,也應當按合同支付。

但是不能要求n*2的賠償(你指的n*2應該是說工作平均工資月數乘以2吧?)因為你說的此項條件不符合n*2賠償條件。公司發放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用人單位違法。

我們公司裁員,公司要我們籤賠償協議,是n+1賠償,我們覺得不合理,要求n+2合理嗎?

2樓:匿名使用者

n為工齡的年數,加幾就為賠償幾個月的工資,n+1就是一年工齡賠償一個月的工資,n+2就是每一年的工齡賠償兩個月的工資。

如果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賠償方式為n+1。

一般情況下賠償方式為n+1.

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賠償金為2n。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條八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樓:

因為公司原因裁員辭退員工,需要雙倍工資的經濟賠償,也就是說如果你工作2年,則需要給你4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賠償,同時如果沒有提前30天通知,需要再補償1個月的月工資作為代通金。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具體什麼情況?賈柱律師團隊竭誠為您服務,如還有疑問可以致電。

5樓:京大律師事務所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正常情況下裁員是n+1,恐怕你們單位也是知道的。

你要求n+2,也不是不可以。雙方協商一致即可。

此外,你並沒有說單位裁員的原因,如果是違法裁員則可以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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