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
公司員工沒有重大過失行為或企業因破產、縮減經營專案整編等其他法定原因如:合同已到期約定目的已達到
因員工自身原因傷、病或資質不能達到滿足工作條件不能再從事相關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或經給予一定經濟補償並提前通知。(但這種事機動性很大。要看公司有沒有最後盡到通知義務。
知道公司要想辭退員工可以有很多方法。要看其手段如何。如果違法可以請求法律援助)
公司沒有最後買到提前通知義務或無正當理由無故辭退實際上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如果員工與公司之間有合法合同存在。
如果公司相關章程違法需要工商部門予以取締。但對員工個人沒有太大實際意義,個人覺得。
唉,打的手痛。。
2樓:韓飛律師
只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才能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做了嚴格的限制,屬於強制性規範,用人單位不能任意擴大。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馳騁雲矗
我國是允許公司制定自己的公司制度的,前提是不違背法律法規,否則規定無效,去法院告的話,可能會得到賠償。不過最好還是先和公司好好商量一下。實在打不成協議,再去勞動仲裁委,對仲裁不服,最後去法院。
4樓:倪希星海
公司可以自己設定一些規章制度,只要不違背法律的,都是可行的。只是不知道你說的違背國家法律具體指什麼?
5樓:
看情況。。公司規定有的時候是可以根據自己情況與法律稍微不同的。。
如果大方向錯了。那麼公司就有責任,如果大方向沒錯,那公司以違反公司規定辭退 就不擔任任何責任~
6樓:粵語就是廣州話
我是研究公司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紀律),很多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比如:公司的股東收走利潤。公司不給講薪酬(工資)。計時工資制工人遲到10分鐘當天或者三天工資。等等。
工會同意通過或者職工代表同意通過的規章制度(規矩)都是違法行為,不是合法程式。必須要有(3分之2)的工人同意通過才是合法程式。謝謝合作
員工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可以直接辭退嗎
7樓:華律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解除指的就是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理解這一條款我們還應注意三點。
第一點:用人單位制定了規章制度,且該規章制度是合法的,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內容合法,指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程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經過了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將規章制度進行了公示,或者告知了勞動者。第二點:
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規章制度的規定,這種情形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第三點:何為情節嚴重,法律沒有規定,這就要求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有相應的具體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8樓:匿名使用者
符合相關條件就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39條(二)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理解這一條款,
一是用人單位制定了規章制度,且規章制度具有合法性,包括內容合法和程式合法。
二是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屬於情節和性質嚴重。至於何為嚴重,則應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作出具體規定。
因違反公司規定被開除有賠償嗎
9樓:韓飛律師
需要先分析員工的行為是否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如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為屬於嚴重違反的程度,那麼用人單位可以以此辭退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依然要注意規章制度要有合理性,並已向勞動者公示或簽字確認。如僅是一般違反程度或是輕微違反,用人單位仍然辭退的,用人單位會有很大的法律風險。
如規章制度合法合理,勞動者嚴重違反並達到可以解除的程度,用人單位以此解除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作為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務必要注意符合法律規定。即辭退員工時一定要保證: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式合法。
1、由於法律規定辭退員工的舉證責任完全在於用人單位一方,因此證據確鑿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礎。即實體上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員工不能勝任工作崗位。
3、在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程式問題,如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此外,公司如果有工會,還必須將解除通知送達工會,避免因為程式問題導致解除行為被認定為違法。
如用人單位無法保證做到以上三點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則有面臨被員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的風險,屆時,用人單位將可能面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向該員工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其支付賠償金。
10樓:律圖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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