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加班是支付加班費還是調休有法律規定,勞動者沒有選擇權。
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安排員工加班,員工是否加班選擇權。但加班是發給加班費或者調休,沒有選擇權。
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員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員工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有規定的
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如果必要的情況下超過40小時,將按2倍工資計算,或是給予同等時間的調休時間。
每週不得超過60個小時工作時間。算上加班是不能過60小時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加班。公司支付方式就像你說的那樣兩種。
員工是可以自己選擇的。
很多公司都是這樣的。
這也不是覺得。現在的公司多以私企為主。法律規定是回事,實際如何做又是回事。
兄弟不要太較真。我這麼說的意思不是說我們不應該去捍衛我們自己的權利,可能說捍衛有點過,但是我覺得工作如果能滿足如下三點都是可以做的。
一、在工作崗位上自己能獲得開心。
二、在工作崗位能獲得經驗和能力。
三、賺到錢。
如果你覺得可以實現其中的一點,就不要去計較了。理解與支援是同等的。老闆也要生活和賺錢。
加班可以調休不給加班費合法嗎
4樓:zz木
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安排調休可以不給加班費。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加班後,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
換句話說,雙休日加班後,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5樓:豫眼屏媒
加班調休可以不給加班費。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據此可知,如果單位安排補休,可不支付加班費。
6樓:簡簡單單
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週六週日加班如果安排調休,可以不支付加班費,並不違法。但如果是法定節日加班則必須支付三倍工資,且不允許調休。
8樓:innokin電子煙
呵,這個都是潛規則了,仲裁的話差不多也是不了了之。像你們這調休的話還算好的,我們以前的公司,加班確實給加班費啊,但是你調到正常上班休息後,要扣各種費用,總的來說,扣的比加班的還多,簡直是讓人髮指,後來就怎麼都不調休了,寧可堅持上班
9樓:王元頁
休息日加班可以調休不給加班費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0樓:泰公尺斯
不合法,雙休日加班可以用調休的方法來補償而不給加班費,法定休假日無論是否安排補休都必須支付原工資300%的加班費。
因為法定休假日如國慶、春節、清明、中秋等是有特殊的紀念意義的,人們從事一些特定活動如團圓、祭祖等也要在這些特殊的日子才有意義,這些日子裡加班,即使補休,彌補得了身體上的疲勞,彌補不了精神上的損失,所以加班費怎樣都要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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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則員工的加班費應該以貨幣的形式按以下標準支付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勞動者的加班工資可以按照以下標準計算 工作日加班的,至少按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