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轉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合同是否有效

時間 2021-08-30 09:22:30

1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如果是用於抵債的,那合同是有效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上魔窟規定,只是對不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進行了規定,而沒有涉及到轉讓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

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法律規定無效的合同外,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說,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將抵押物轉讓給他所簽訂的合同,自抵押人和受讓人簽訂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和受讓人是否一定能取得抵押物又是兩個關係:

受讓人屬於善意的(也就是不知道也不應該知道財產已抵押),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有效;

如果受讓人明知道是抵押物得,如果該行為損害了抵押權人的利益,則抵押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轉讓行為。

對於抵押人來講,如果轉讓抵押物給抵押權人造成了損失,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分析主要針對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而已經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主要是房產),是不可能交易成功的。

擴充套件資料:

積極權能

保護抵押權人利益的積極權能之規定

抵押權的積極權能,是抵押權人為實現抵押權,而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所採取的各種措施與手段,依據擔保法理結合《擔保法》及司法解釋之規定,我們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對抵押權人順序利益的保護。相對於一般債權而言,抵押權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

但就各抵押權人而言,相互間仍有乙個優先受償的先後次序問題。

依近代各國民法理論與實踐,所謂抵押權的順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次序,其解決的是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間的相互關係問題。

大陸法系各國一般是以登記的先後次序而定,即先次序的抵押權人有較後次序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學說稱為抵押權人之次序權。

抵押權我國《擔保法》第54條關於抵押權的清償順序作了如下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6條規定:「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從上述規定可見,在抵押權有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就抵押物受償的次序,由於依登記的先後予以確定,因此縱使設定抵押權的書面作成在先,而登記在後者,仍應依登記的先後定其次序。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15規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並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定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有數個抵押權人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15規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並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定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有數個抵押權人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合同是否有效

5樓:李建成律師

1,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的合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如果辦理了登記的抵押物,抵押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沒有登記的,抵押權人可以主張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行使抵押權。

6樓:

無效的,除非買受人願意替債務人償還債務,滌除抵押權。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合同有效嗎

7樓:阿元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合同無效。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合同是否有效

李建成律師 1,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的合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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