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我愛雪後茫茫
起訴後,法院審查原告提供的資料,符合立案條件的會立案。
立案後,案子分配到某個法官手上,法官會派書記員聯絡被告。
最理想的情況,被告很快能聯絡上,並按期到庭,**的時候法官會問,原告同意不同意調解,原告回答「同意」同意,被告同意不同意調解,回答「同意」,然後就會進入調解程式。有一方不同意調解,就進不了調解程式,只能進行庭審。
至於多長時間,這要看法院的日程安排。一般來講用不了很長時間。
最不理想的情況,被告玩失蹤,根本聯絡不上,這種情況法院會公告送達相關文書,公告滿兩個月後,視為送達。這種情況由於被告不到場,法院只能缺席判決,不能調節。
2樓:
法院訴前調解沒有規定固定的調解時限,可以向辦案法官詢問具體調解安排,調解不成再轉入審理程式。
訴前調解的流程如下:
1、起訴,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的話,法院會安排訴前調解,由調解員主持調解,一般不超過20天。
2、調解成功,當事人不起訴,法院不立案並退還起訴材料。
3、當事人和解撤訴,不需要出具文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4、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書,法院立案按當事人撤訴方式處理。
5、法院立案並出具民事調解書。
如果是調解不成功,就會立案進入訴訟程式。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應當及時裁判。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調不決。
3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調解的流程一般半年左右。
法院調解流程是什麼樣的?
4樓:夜璇宸
一、調解的開始:《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後**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
庭審中的調解,通常情況下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後進行。根據司法實踐,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後另定日期進行。調解的開始,一般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開始調解。
二、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乙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
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三、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23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5樓:找法網
調解不會發法院傳票。
一、調解的開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二、調解的進行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三、調解結束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第十二條
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6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法院調解不發傳票,可以打**詢問。
一般是確認到庭後參加調解--提出自己的調解方案,講明事實與理由--對於對方的 調解方案發表意見--由法官從中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法院製作調解筆錄雙方簽字確認,製作調解書雙方-- 簽收後結案,同時法院會督促雙方履行調解書的義務。
7樓:劍半雙
(一)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徵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並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二)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乙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根據案情的需要,調解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參加,被邀請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當事人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積極協助法院進行調解。
這種做法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疏導工作,順利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法院調解時,雙方當事人都應出庭,原則上要採取面對面的形式進行調解。但必要時也可以分別對雙方當事人做調解工作。
當事人不能出庭而委託訴訟**人參加調解的,必須有當事人的特別授權。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由其法定**人代為參加。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在一般情況下,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除了有關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可以由其法定**人同對方協商外,對於是否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應當採用判決方式確認。法定**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判決書。
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進行。
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
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人或者法定訴訟**人簽名。
(三)調解的結束
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一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於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對於當
民事調解需要多久
8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調解需要乙個星期就能完成,包含立案,調解,製作調解書的時間。
雙方當事人簽收民事調解書就代表民事調解生效,一方如果不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普通案件審理一般不超過6個月,如果雙方願意調解,結案時間會較短。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調解工作的原則:
一、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自願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調解工作紀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對糾紛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3、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
4、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
5、不得吃請受禮。
民事調解的程式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9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調解應該是在法院訴訟過程中,由法官組織的調解。訴訟過程中的調解期限是納入審限計算的,所以訴訟調解不是無限制的,在審限到期前,若仍不能達成協議,肯定要判決的。
10樓:永不暗淡的光
這個主要取決於被調解雙方的態度。
只要有一方不接受調解,調解就無法進行,調解即失敗。
11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如果調解不成,則會繼續進入審理階段
12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具體案情,還有就是你們當事人雙方是否又調解的誠意了。
關鍵在於你們,如果你們同意調解,馬上就好了。
如果算上立案,調解,製作調解書的話,大概乙個星期就能完成了。
不過法院一般都比較忙,法官手上的案件也很多,所以可能也會比較長。這個你們也要做好準備。
調解的程式是什麼,調解期限有多長
13樓:未來法律
您好:民事調解為copy
立案三到六個月。屬於雙方自願,只要一方不同意,調解馬上結束。
法院調解的期限,即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時所要遵守的時間和期間限制。由於《民事訴訟法》並未對調解期限做出明確規定,但是法院調解也是人民法院審結案件的方式之一,結合調解制度的立法本意,法院調解期限至多也不能超出民事訴訟法關於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相關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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