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羅律師上海
一、民事案件:
1、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二、刑事案件:
1、如果是簡易程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乙個半月
2、如果是普通程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二百零二條 【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乙個半月。
三、行政案件:
1、如果是簡易程式,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2、如果是普通程式,則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據:
1)《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2)《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 第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民事各不相同
民事普通程式一審審限為6個月,二審審限為3個月。特別程式30日,選民資格選舉日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乙個半月。
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規定審限是6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需要院長審批)。只要在這個期間做出都是合法的。但是建議主動跟辦案法官取得聯絡,一直等著不是辦法。
一般法院判決書要多久才能下來?
4樓:賢
民事訴訟一般六個月結案發判決書,刑事訴訟最多三個月就結案發判決書。具體法律條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5樓:**的豬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一、20日: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二、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乙個月。
三、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四、4個月或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乙個月;
五、5個月或者5.5個月:即是:1(1.5)+2+1+1=5(5.5)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乙個月。
六、9個月:即:6+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而一審簡易案件是在三個月以內結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法院判決書需要三個月才能下來。
法院下達判決書後多久會公示
7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網際網路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第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網際網路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網際網路公布。
8樓:童陳律師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網際網路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在網際網路公布。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案件審理期限定期通報制度。
對違反訴訟法規定,超過審理期限或者違反本規定的情況進行通報。
法律分析
判決書出來後,什麼時候公布在網上,取決於判決書什麼時候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在網際網路公開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院必須在判決書生效後的七日內,將判決書上傳網際網路公開。 判決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後,如果雙方當事人都不上訴,判決書就生效了,此後的七天內,法官會公開在網上的。
如果有一方當事人上訴,案件進入二審。二審如果維持原判,在二審判決書送達後,一審判決書就可以公開在網上了。 如果二審發回重審、改判、調解、駁回一審原告起訴等情況,一審判決書就永遠不會公開了案件的審判程式不是開一次庭就能搞定的,一般要經過多次**審理(如果是簡單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可能一次**就能解決問題),查清案件事實,只有查清案件事實並有相關證據證明時,法院才可以宣判,而且即使是當庭宣判,法院也來不及當場作出判決書,所以乙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對於重新審判後的判決,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上訴、抗訴。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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