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石小希
1、拿著判決書向有權管轄的法院申請再審,即開啟審判監督程式。
2、審判監督程式,目的在於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並作出裁判予以糾正。
當事人等對已生效裁判,認為確有錯誤,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但不能停止裁判的執行;
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最髙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生效的刑事裁判、行政裁判,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同級或上級法院已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可報請上級檢察院抗訴。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2樓:陳金華
所謂的審判監督程式,就是再審程式,當事人不服已生效判決的,可以向有權管轄的法院申請再審
3樓:別稱我是老師
你拿著判決書到檢察院申請起動法律監督程式抗訴
4樓:
審判監督程式,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進行再次審理,人民法院認為判決有錯誤的,可以由上級人民法院和本級人民法院自行啟動,檢察院可以抗訴的方式啟動,當事人可以申請啟動。
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式
(一)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 →決定本院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具體來講有這樣3個條件要求:
1、只能是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才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式。比如說,某個案件經過二審,那麼原來一審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就不能夠提起審判監督程式,即使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是一審法院發現的,一審法院也只能夠把發現的錯誤報告給二審法院,要由二審法院來決定是否提起審判監督程式,一審法院沒有這個權力。如果原來是-個一審案件,沒有經過二審法院,一審的判決裁定,一審就發生法律效力,那麼一審法院的院長和審判委員會能夠提起審判監督程式。
2、生效判決的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的分工是這樣的,判決確有錯誤首先由院長認定,院長認為確有錯誤,提交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根據院長的提交,對案件進行討論,以決定是否確有錯誤,是否需要提起審判監督程式,那麼簡單說,院長有發現權,有提交權但沒有最終決定權,審判委員會沒有直接對案件進行討論的權力,但審判委員會有決定權。
3、審判委員會經過討論認為確有錯誤需要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加以糾正,那麼他能夠作出什麼樣的決定呢?只能夠作出本院再審的決定,不能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因為按審判監督程式審理的案件原來是一審就按一審程式,原來是二審就按二審程式,所以如果允許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就會發生一審法院按二審程式審理案件的荒謬現象。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 →提審、指令下級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這裡我們就要注意這樣3點:
1、就最高人民法院來講,他們有權把自己的有錯誤的生效判決指令下級法院再審。自己生效的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要自己再審,各級法院都有這樣的權力,但把自己作出的生效的判決、裁定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這個權力。
2、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的錯誤判決、裁定,有提起審判監督程式的權力,這個上級當然就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上級對下級的審判監督程式是通過兩種方式提起的,一種是指令再審,一種是自己提審,都可以。
3、如果下級法院判決是二審生效的判決,上級法院不能直接指令一審法院再審。
檢察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式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 →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當事人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式: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意見》第208條規定:對於不予受理的、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意見》第20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定**人,可以**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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