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在刑事案件中,對於被扣押後應當退還的財物只規定:“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但是,應當在財物被查扣後多長時間內查明與案件無關卻沒有規定。這樣,就必然導致“應當在三天內退還原主”的規定實際上是一個無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作他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
第114條:“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檔案,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檔案,不得扣押。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118條:“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17條:“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
2樓:戚廣利
取保候審扣押物品,如果是與案件無關,隨時可以取回,如果與案件有關,只能是案件審判以後才能拿回。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本就要不回來,有很多理由扣押你的物品
4樓:不su就好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九十二條規定,行政案件扣押物品期限為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對扣押物品需要進行鑑定、檢測、檢驗的,鑑定、檢測、檢驗期間不計入扣押期間,但應當將鑑定、檢測、檢驗時間告知當事人。
對於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超過上述規定期限未作處理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退回。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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