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構成行賄

時間 2021-09-05 02:53:05

1樓:

不一定,有條件的,主要是看有沒有給王五財物。如果只是口頭上說一下,是不構成行賄的。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客觀構成要件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為了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包括通過國家工作人員予以利用),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二是在有求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時,由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索取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但根據刑法第389條第3款的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三是與國家工作人員約定,以滿足自己的要求為條件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刑法第389條第2款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四是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利益時或者為自己謀取利益之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作為職務行為的報酬。

主觀構成要件為故意;必須“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謀取任何性質、任何形式的不正當利益都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例如,行賄人雖然符合晉級、晉升的條件,但為了使自己優於他人晉級、晉升而給予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應認定為行賄罪。

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時,即使具有事後索回財物的意思,也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例如,甲為了獲取某項工程,向國家工作人員乙交付20萬元,打算獲取工程後再索回。乙收受20萬元後,將工程交給甲。甲完工後,以告發相要挾,要求乙退回20萬元。

乙擔心甲告發.將賄賂款退還給甲。甲的行為不僅成立行賄罪,而且另成立敲詐勒索罪。

行賄罪與**罪屬於對向犯,在通常情況下,行賄方與**方的行為均成立犯罪。這並不意味著一方行為成立犯罪時另一方行為也必然成立犯罪,僅一方的行為成立犯罪的現象是大量存在的。例如,前述因被勒索給予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但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仍然是索取賄賂。

再如,為了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不是行賄;但國家工作人員接受財物的行為成立**罪。又如,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構成行賄罪;但國家工作人員沒有接**賂的故意,立即將財物送交有關部門處理的,不構成**罪。

根據刑法第390條的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樓:浦東守夜人

構成,見09司考卷二第91-94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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