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樂觀的
上訴不加刑僅限於二審審判時適用,如一審判決量刑不當,二審法院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由一審法院改判加刑。
上訴不加刑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訴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它是第二審程式中一項特殊原則,其目的在於切實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訴權。
上訴不加刑原則主要表現在:
(1)同一刑種,不得加重刑罰的數量;
(2)不得改變刑罰執行的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
(5)對於構成數罪併罰的上訴案件,既不能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執行原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一罪或幾個罪的刑罰;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五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並應當執行下列具體規定:
(五)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2樓:匿名使用者
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而上訴的刑事案件同,二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二審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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