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是否受法律保護,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時間 2021-09-10 08:11:25

1樓:匿名使用者

依法約定競業限制,即受法律保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2樓:雅然淡然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迴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員工採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是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 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限制並禁止員工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業務競爭單位,限制並禁止員工在離職後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包括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或其他利害關係的其他業務單位任職,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中國的相關法律中沒有對競業禁止的物件做出明確限定,因此,僱傭雙方自願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於競業禁止協議限制的是員工的勞動權,而勞動權屬於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

因此,競業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關鍵在於是否有損員工的基本生活利益。

作為競業禁止協議生效的乙個基本條件,企業必須對員工的競業禁止行為做出經濟補償,競業禁止協議中必須同時寫明補償金的數額和發放辦法,否則就是無效協議。

對於競業禁止的補償金數額,法律上也沒有乙個明確和權威的規定,按照深圳和珠海的相關規定,補償金的數額須不少於該員工年收入的2/3和1/2,如果補償金支付的數額較少,法院通常也會判決該競業禁止協議無效。

3樓:律師姜歡

1。競業禁止產生於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論是從公司法關於董事、經理競業禁止義務的規定、勞動法關於員工保守商業秘密的 《合同法》規定,還是從法律關於**人、經紀人、營業轉讓人競業禁止的規定以及其他方面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來看,權利方和義務方之間都存在著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這些法律關係或為委任關係,或為雇用關係,或為**關係,或為營業轉讓關係。

競業禁止義務只能發生在這些具有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當事人之間沒有這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係,也就不可能產生競業禁止義務。

2。適用物件是特定的自然人由於工作關係可接觸到公司或企業的商業秘密或經營資訊,主要包括:公司的決策人員(包括董事、經理、股東及合夥人等)、文秘人員、財務人員、高階研究與技術開發人員、處於關鍵崗位的技術人員、檔案保管人員、市場計畫與營銷人員、公關人員、以及曾經在上述崗位任職的在一 定期限內的離退休人員,等等。

但是以上人員中,因單位疏於保護其商業秘密而造成的以上人員知悉企業的商業秘密,並非上述人員因工作關係而得知,則不能成為競業禁止關係的主體,由此引起的商業秘密洩露,不能得到超出員工利益的法律的保護。

3,而如果是一般用人單位從業人員適用保守商業秘密,不適用競業禁止。而對員工在適用競業禁止時,單位會相應的對適用此條款的員工一定的補償,畢竟員工是受到了某種約束,雖然現在利益沒有受到損失,可不在確定的將來一旦此條款將要發揮作用時就必然的受到約束。

4,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4樓:湖南曹律師

公司法、勞動法均對競業限制有規定,受到法律保護。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5樓:誠心為您諮詢

勞動合同中,雙方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是有法律效力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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