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保密協議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保密義務的合同條款。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保密期內,洩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範圍的行為。注意:
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2樓:電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有如下區別:
(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而競業限制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洩露商業秘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於保密,並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洩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
(4)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
深圳商業秘密侵權調查律師:腦酷商業秘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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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元臻
此處你用的是保密協議,不知道我是否可以理解為此處你指的是約定保密義務。
一、概念:
(一)保密協議: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保密義務的合同條款。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保密期內,洩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
(二)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
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範圍的行為。注意: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二、區別
(一)可以約定的義務人不同
1.約定保密義務的義務人為由於職務或工作原因而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應當要求涉密崗位的勞動者承擔保密義務
2.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義務人誒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承擔競業限制義務應當以負有保密義務為前提,而負有保密義務應當以知悉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並且有合同約定為前提。
(二)支付費用不同
1.對於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如在職期間的保密津貼;
2.對於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有如下限制:第一,只能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支付;第二,應當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支付;
(三)側重點不同
1.保密協議側重於要求勞動者不得洩露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或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2.競業限制側重於要求勞動者不得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
(四)法律責任不同
1.勞動者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僅為賠償損失;
2.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則有違約金和賠償損失。
(五)期限不同
現行勞動合同法第23條並沒有對保密義務的期限進行限制;
現行勞動合同法第24條對競業限制的期限進行了限制,競業限制期限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不超過2年。
以上參考王全興著《勞動法》,法律出版社2023年7月第3版。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的問題是這樣的:1、保密協議是要求您對工作範圍內的資訊、商業秘密等保密,不對外透露。2、競業限制是指您離職後在約定時間內不能再從事相類似的工作,原工作單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
3、如有需要,可以直接來電或者來所諮詢。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競業協議與保密協議的區別是:1、要求不同;2、違法之後所負的責任不同。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3、簽署後的補償不同。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10
6樓:華律網
保密協議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保密義務的合同條款。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保密期內,洩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範圍的行為。注意:
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7樓:如此_青春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有以下幾種區別:
1.要求不同
保密協議要求簽署協議那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協議中約定的資訊。
競業限制要求簽署人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2.違法之後所負的責任不同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簽署後的補償不同
簽署保密協議之後,用人單位不額外給簽署方補償金,而簽署競業限制協議之後,用人單位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
8樓:阿西寶唄
一、義務**不同。
競業限制義務是一種約定義務,義務內容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行約定,無約定的則無義務。
二、限制的行為不同。
競業限制的是勞動者在離職後從事某種專業、服務或經營某類產品或服務的行為。
保密協議限制的是勞動者在離職後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洩露、披露其在原單位工作時獲得的商業秘密或其他秘密,但並不限制勞動者從事競爭業務或到競爭企業工作的行為。
三、期限不同。
競業限制是有期限的限制。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期限是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限,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期限。
保密協議一般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只要作為保密協議物件的商業秘密仍然存在,那麼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一直存在。但也不排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定期限的保密時間。
四、追究法律責任的途徑不同。
競業限制的約定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或履行期滿後對勞動者就業限制的一種約定,實際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內容或勞動合同履行的一種續延。故因競業限制而引起的糾紛一般應視為勞動合同糾紛,應仲裁前置。
但如果用人單位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起訴勞動者和新用人單位,則可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直接受理,無須仲裁前置。
9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德信誠經濟諮詢
10樓:韓飛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
競業限制是否受法律保護,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依法約定競業限制,即受法律保護。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 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
競業限制合同,保密協議,違約金怎麼繳納?大概多少
競業限制,如果協議裡沒有註明賠償金額的話,單位一般按照實際年收入的30 每月支付你補償金。期限2年。如果單位不支付該補償金,則你可不受競業限制。另若涉及商業機密,不論受不受競業限制,你都不能外洩商業機密的。你現在就向單位要求他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一般單位都不會支付的,結果就不受限制了唄,你可以到...
關於競業限制和保密協議的解除支付違約金的問題
保密協議可以協商解除,用人單位3個月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以請求法院解除。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階管理人員 高階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