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吳忠運
現在用人單位都會規避這些問題,比方說一天工作8小時,給你100元,那要工作9.5小時,8小時給你80 ,在講,有啥法呀,不合適咱就不做就是了。
2樓:
按現在的說法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勞動法規定是每週五天工作日,每天工作日每天工作日八小時,如果你超出的時間,他按勞動法規定給你雙倍的工資才是符合勞動法的,如果不給就是屬於違反勞動法規定
3樓:韓其恆
我認為,每天九個半小時的工作時間,是違背了勞動法的宗旨的。如果,每天多工作乙個半小時,老闆按時付加班工資那又另當別論。如果沒有付加班工資,那肯定不符合勞動法!
4樓:瀧奧烴
現在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週上班五天,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所以明顯違反勞動法,一定要改正!
5樓:江公子
肯定不符合勞動法的,《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此,你可以帶著本人勞動合同和公司的工時制度規定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可以匿名!!!
6樓:葉幫陽
用人單位的做法符合勞動法,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且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7樓:細水長流蔭遠堂
可以勞動者月平均工作時間為20.83天。勞動者的工資需要折算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按每日8小時,每月174小時進行折算。(1-12月)
法定工作時間的規定
適用法定工作時間物件
國家實行勞動者從全年日曆時間365天中扣除52個星期的公休日104天,扣除法定節假日11天,全年應工作250天,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每天工作8小時。按此推算,每個月平均應工作約167小時。
不得超過上述規定限額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公司一直要求每天工作9小時(沒有午休時間。)一周工作6天,符合勞動法規定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可以吧,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不過效果怎麼樣能不能補償不能保內
證,而且投訴容完再在公司公司應該不太可能。現在好多公司都是施行的996的工作制度,不過既然知道自己被壓榨,為什麼非要再這個公司工作,不能換個工作嗎
9樓:匿名使用者
絕對不合法,首先和公司協商,不行的話找勞動局
10樓:芒果蒼耳
你還想幹不幹3,不合規定你能扭轉嗎?你就享受吧!
正常上班六天至上班時間十二小時.正常上班九小時,其餘兩小時才算加班是否違反了勞動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1、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
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
日工資×300% 據此,你應該可以算清你應得的加班工資,一併向用人單位索賠。2、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如果你還想繼續幹下去,可以**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如果你不想在這幹了可以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對於工作時間的規定跟明確,每天不超過8小時,或者每週不超過44小時,休息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加班每天不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不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你可以自己算算~只要不符合這個就可以認為違反勞動法~
13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勞動法關於勞動時間的規定,你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每天或每週最少工作多少小時?
14樓:木木木子丶李
《勞動法》規定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至於每週工作少一小時是合法的,只要不是超過規定的時間。
雙休日加班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但至少保證休息一天。
依據《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規定正常加班費是1.5倍,雙休日是2倍,節假日是3倍。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5樓:笑笑
分析如下:
勞動法對工作時間是有規定。見《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3、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4、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5、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6、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7、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9、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拓展資料: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1、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3、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
4、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5、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16樓:堅持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就是說,不給加班費,只要超了就是違法的。
每天工作8.5個小時,乙個星期工作六天屬於違反勞動法嗎?
17樓:中顧法律網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正常上班六天至上班時間十二小時 正常上班九小時,其餘兩小時才
1 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 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 365天 104天 休息日 11天 法定節假日 250天 季工作日 250天 4季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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