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下,關於計提福利費的問題

時間 2021-09-14 09:45:13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2006)的有關規定及要求,2023年1月1日起,長期以來企業實行的按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制度,被明確取消了。結合通則中的其他規定,意味著:1、企業依法為職工支付的醫療保險費,明確可以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中;2、除醫療保險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費用,由企業自主決定提取福利費或是據實列支。

可以說,修訂後的財務通則,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主權。對於企業原有的福利費餘額,無需進行調整,可繼續使用。

根據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對於「應付福利費」,明確指出屬於職工薪酬,在會計處理上採用先提取後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年末,如果當年提取的福利費大於支用數的,應予衝回,反之,應當補提,同時,修訂次年度福利費的提取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業(主要是部分國企)以外,絕大多數的企業仍舊執行的是原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5前),因此,新準則的規定不適用這些企業,但個人認為,對於福利費的會計處理方法(但不包括會計科目適用!),該些企業可予借鑑。(另外,該些企業最終也將執行新的準則)

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和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2006)發布後,到目前為止,稅務處理方面尚未對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作出補充規定。因此,建議仍執行原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5前)的企業,繼續按照工資總額的14%提取福利費,相關會計處理除醫療保險費以外保持不變。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新的、明確的檔案出台後,再按其執行。

至於題中提到的所謂「即期獎勵」問題,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2006)沒有「銷售提成列入管理費用」的規定,即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銷售提成」、「加班費」、「獎金」等仍均屬職工工資薪酬,構成企業的工資總額。

2樓:

同意acc125125的說法,另外,如果是外資企業,不應計提福利費,而是應該在不超過14%的範圍內據實列支。

新會計準則裡關於福利費計提是怎麼規定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我國企業每期應當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算確定職工福利費,並按照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物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確認為當期費用。

以提問中的例子來說,6個人應該分別計提的金額為

2500*14%=350

2000*14%=280

1600*14%=224

1200*14%=168

800*14%=112

600*14%=84

擴充套件資料:

工資附加在計提時應根據發生的性質計入生產成本或期間費用。

1.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算確定職工福利費,提取職工福利費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生產成本

營業費用

管理費用

貸:應付福利費

2.工會經費

工會經費以工資總額為基數,其計提取比例為2%,在提取時應計入管理費用。提取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應付工會經費

3.職工教育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

職工教育經費以工資總額為基數,其計提比例為1.5%,在提取時應計入管理費用。提取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職工教育經費

4樓:一點通會計網校

根據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2006)的有關規定及要求,2023年1月1日起,長期以來企業實行的按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制度,被明確取消了。結合通則中的其他規定,意味著:1、企業依法為職工支付的醫療保險費,明確可以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中;2、除醫療保險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費用,由企業自主決定提取福利費或是據實列支。

可以說,修訂後的財務通則,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主權。對於企業原有的福利費餘額,無需進行調整,可繼續使用。

根據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對於「應付福利費」,明確指出屬於職工薪酬,在會計處理上採用先提取後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業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年末,如果當年提取的福利費大於支用數的,應予衝回,反之,應當補提,同時,修訂次年度福利費的提取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業(主要是部分國企)以外,絕大多數的企業仍舊執行的是原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5前),因此,新準則的規定不適用這些企業,但個人認為,對於福利費的會計處理方法(但不包括會計科目適用!),該些企業可予借鑑。(另外,該些企業最終也將執行新的準則)

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2006)和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2006)發布後,到目前為止,稅務處理方面尚未對福利費稅前扣除問題作出補充規定。因此,建議仍執行原企業會計準則(制度)(2005前)的企業,繼續按照工資總額的14%提取福利費,相關會計處理除醫療保險費以外保持不變。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新的、明確的檔案出台後,再按其執行。

至於題中提到的所謂「即期獎勵」問題,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2006)沒有「銷售提成列入管理費用」的規定,即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銷售提成」、「加班費」、「獎金」等仍均屬職工工資薪酬,構成企業的工資總額。

5樓:匿名使用者

新會計準則裡福利費一般不計提,只有所得稅清算時支出有不超過工資總額14%的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會計準則第09號——職工薪酬

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二)職工福利費;

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物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第五條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並按照本準則第四條的規定處理。

解釋: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0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的規定,職工福利費屬於職工薪酬。

2、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09號——職工薪酬第四條的規定,企業應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

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09號——職工薪酬第五條的規定,職工福利費不屬於根據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的範圍。

所以職工福利費應在實際使用時計入職工薪酬,不能以計提方式確認為負債。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結論:根據會計準則,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直接計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不能計提。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按照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的14%扣除,超額部分不得扣除。

以前(實際現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都是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會計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福利費

如果按樓主提問的情況,6個人工資分別為2500,2000,1600,1200,800,600,

則將6個人工資的合計數乘以14%,得出應計提數再作賬務處理。

7樓:匿名使用者

借:管理

費用等貸:應付職工薪酬

拓展資料:

1,總體來說,按照誰收益誰承擔的原則,例如管理部門的福利費用計入管理費用,銷售部門的福利費用計入銷售費用。

2,原來工資總額的14%屬於稅法規定的扣除比例,不屬於財政部規定的企業計提比例(會計處理應遵循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因此,職工福利費屬於沒有規定計提比例的情況。

3,新準則取消了原「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會計科目、增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

8樓:啾啾啾蕎芥

這個你去看一下相關的政策,國人就知道了

9樓:匿名使用者

職工福利費是企業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準備用於企業職工福利方面的資金。這是企業使用了職工的勞動技能,知識等以後除了有義務承擔必要的勞動報酬外,還必須負擔的對職工福利方面的義務。從費用中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

10樓:匿名使用者

新準則:企業應根據歷史經驗資料和當期福利計畫,預計當期應計入職工薪酬的福利費金額,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對實際發生的福利費金額和預計金額進行調整,原渠道衝回,不留餘額。

11樓:匿名使用者

新會計準則裡有福利一天的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超過年收入的14%,超過的要繳稅

新會計準則下福利費還要計提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計提了,按實際發生就行

新會計準則下,福利費的會計分錄的問題

14樓:匿名使用者

新會計準則下,福利費的處理方法如下:

新會計準則下,將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37623537「應付福利費」科目取消,按工資總額的14%提取福利費取消。

以管理部門為例,當月發生福利費500元,現金支付,會計分錄為:

1: 實報實銷方式下福利費的處理方法。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500

貸:現金 5002: 以工資方式對福利費的列支。

借:應付職工新酬-應付福利費 500

貸:現金 500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500貸:

應付職工新酬-應付福利費 5003: 以工資方式對福利費的列支。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500貸:應付職工新酬-應付福利費 500借:應付職工新酬-應付福利費 500

貸:現金 500

1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後面兩種是一樣的。

第一種和後面兩種的區別就是是否通過專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屬算。從會計核算原理上來說,福利費屬於職工薪酬的一部分,是應該反映在職工薪酬專案中的,因此後面兩種做法正確。

第一種做法雖然對財務報表整體沒有影響,但會使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無法真實完整地反映薪酬的發放情況,不利於企業進行內部管理,實際上這種做法與新舊準則無關,一直都是存在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3種方法都是對的,都遵守了新會計準則下,福利費的處理方法。第一種是實報實銷方式下福利費的處理方法;第二種和第三種其實是一樣的,都是以工資方式下對福利費的列支。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知你的福利費是如何產生的,如是是職工的餐補或是探望生病的職工等所產生的,就第一種方法。如果是發放給職工的補貼等,就用下面的。其實第二種和第三種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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