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產交易的相關法律,我國關於房屋買賣的相關法律規定

時間 2021-10-14 21:30:37

1樓:匿名使用者

一、關於小女兒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產權)的問題

按照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像房屋這種不動產的所有權的移轉採取以登記為要件的形式,所有權自登記之時起移轉,只簽訂了合同,哪怕是經過公證的合同,而沒有辦理登記,房屋的所有權都不會移轉給買受人。

也就是說,(1)如果小女兒和老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且到相關的登記機關,如房管局,辦理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小女兒就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成為房屋的主人,該房屋就是小女兒的個人財產,不再是老人的遺產了,其他任何都無權要求分割,小女兒對自己的財產有完全的處分權。(2)如果小女兒和老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但是沒有到相關的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的登記,按照我國的物權法的規定,小女兒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她只享有對老人的債權,即小女兒不能成為房屋的主人,房屋的主人仍是老人,小女兒只能依據自己和老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要求老人去給她辦理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果老人不去辦登記,小女兒可以要求老人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退還買房款並賠償損失。

二、辦理過公證的房屋買賣交易的效力

辦理過公證,只能證明該買賣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顯示公平等情況,即買賣合同的效力沒有瑕疵,雙方當事人應該按照該合同履行。

應當注意的是,辦理過公證,並不意味著房屋的所有權的轉移,公證只是對合同效力的一種保證手段。如上所述,要想通過買賣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到房管局辦理登記。

三、大兒子曾在老人生前作出放棄此房的意思表示,在老人死後是否還有權利來分割作為遺產的該套房屋。

1、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繼承開始的時間,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2、其次需要明確什麼是法律上所謂的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的放棄是指在繼承開始後的法定期間內,繼承人明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3、繼承權放棄的期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是在繼承開始時起到遺產分割之前進行。只有在這段時間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會發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繼承開始前,繼承人享有的只是客觀意義上的期待繼承權,故不存在放棄與否的問題。且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未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本案中,大兒子在內的其他子女,雖然曾在老人生前作出過放棄此房的意思表示,但是那是被繼承人老人還在世,繼承並未開始(因為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才開始),大兒子等人那是並沒有既得的繼承權,故他們那時所作出的放棄,沒有法律上的意義。且老人去世,繼承開始後,他們均為表示放棄對房屋的繼承權,故他們並沒有喪失對老人遺產房屋的繼承權,他們有權要求將房屋作為老人的遺產來分割。

四、小女兒的權利如何保護

如果小女兒在老人在世時就已經去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房屋就是小女兒乙個人的,此時小女兒的權利沒有任何危險。

如果小女兒在老人在世時沒有去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小女兒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她只享有對老人的債權,房屋仍是老人的。老人過世後,房屋作為老人的遺產,如果老人生前立有遺囑,按遺囑執行;如果老人生前沒有立遺囑,那該房屋將在老人的所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之間進行分配。此時,小女兒有如下方法保護自己的權利:

(1)小女兒和老人之間訂立有房屋買賣合同,但是老人沒有去為小女兒辦理登記,老人構成違約,小女兒是老人的債權人,有權要求老人退還房款,並支付房款利息。由於我國的繼承是債權債務概括繼承,故所有的繼承人在繼承老人的遺產前,老人的遺產首先要用來償還老人所欠的外債,如有剩餘才能分給其繼承人。因此,小女兒作為債權人可以主張:

老人的遺產,包括這套房屋首先通過拍賣、變賣或折價的方式來償還老人欠自己的債務,如果有剩餘,才能在所有的繼承人之間進行分割。

(2)由於從2001-2023年老人去世,老人一直和小女兒住在一起,小女兒對老人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故小女兒可以自己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為由,要求在老人的遺產償還債務完畢後,就剩餘部分進行分割時,多分給自己一些。

2樓:

不動產的轉移以登記為準。老人與小女兒在01進**屋買賣交易後,

一如果已經登記,房產證上是小女兒的名字。那麼大兒子無權要求房產,因為房產是屬於小女兒的,沒有繼承問題。

二如果沒有登記,房產證上是老人的名字。那麼:

首先,老人和小女兒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房屋屬於遺產,但因房屋的產權並沒有轉移,需要從老人的遺產中退還購房款(及利息)給小女兒。遺產的剩餘部分可以繼承。

老人有遺書的,依照遺書。無遺書的依照相關法律。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我國關於房屋買賣的相關法律規定 5

3樓:匿名使用者

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規等法律法規可以參照。分析如下:

1、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國家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對於城市開發的商品房預售時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1號頒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的。

4樓:匿名使用者

1.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採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約定於書面。

2.在城鎮買賣房屋之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後,才發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生權利轉移效果。

3.出賣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4、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自願、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為體現雙方自願的原則,本合同文字相關條款後留有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合同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字列印或印刷文字視為雙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5、本合同文字為買賣雙方自行成交所採用的示範文字,通過設立「專用賬戶」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所簽訂的《存量 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協議》應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所涉及的主要稅費包括但不限於:契稅、印花稅、土地出讓金(已購公有住房有此項)、綜合地價款(經濟適用住房有此 項)、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

7、雙方當事人選擇申請仲裁解決爭議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或註明全稱的其他仲裁委員會申請。

8、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並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

5樓:於昌斌的

1、《城市商品

房預售管理辦法》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國家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對於城市開發的商品房預售時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1號頒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的。

已於202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2023年6月1日施行。

4、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規等法律法規可以參照。

每個地方都有相應的標準,買賣房時應當結合國家法律,參考當地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房屋買賣中的法律法規:

一、符合房屋現售條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即簽訂預售合同轉讓房屋,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房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以認定為商品房現售,當事人以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二、預約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簽訂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預約協議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要求確認預約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援,但預約協議被認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除外。預約協議訂立後,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守約方起訴要求法院強制違約方訂立買賣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援。

三、基於假按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為套取銀行貸款虛構房屋買賣事實訂立買賣合同,雙方並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當事人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的,對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定處理。

四、房屋買賣中陽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中為規避國家稅收監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該**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援。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爭議,經審查其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等其他法律行為的,應根據隱藏法律行為的性質進行處理。

五、購房指標轉讓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合同將房屋(包括拆遷安置用房等)的購買指標轉讓給他人,當事人一方主張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援,但當事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購房指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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