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按侵權責任賠付,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醫藥費,誤工費,後期**費,還有精神損害賠償。不能按工傷處理,因為不是勞動合同關係,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
2樓:
應該由單位承擔,申請工傷認定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到當地多的勞動管理部門,或者去派出所都可以。這些機構對弱勢群體都比較照顧。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工傷,當然僱主要負全責,醫藥費,生活費,誤工費都要老闆支付,如果私了不了,你可以請求勞動部門,不過小型建築隊沒有成立公司,一般情況下勞動部門是不管的,那就告上法院,不過法院請證據,你要有證物,證人證明你爸是那裡的工人,是在工作中受的傷,
關於在私人工地幹活受傷理賠及相關的法律依據?
5樓:
1、有沒有合同沒關係,已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2、這種情況,最好適應《人身損害賠償辦法》。
6樓:長沙金龍律師
包工頭沒有資質,受傷的工人與有資質的建築單位成立勞動關係。由有資質的建築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承擔工傷賠償。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7樓:匿名使用者
1、第一,儘可能蒐集一切可以證明你與包工頭之間存在僱傭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資條、證人、考勤表、工牌、以及你可以與包工頭協商賠償時的錄音等,確認僱傭關係或勞動關係存在。
2、第二,做傷殘等級鑑定,確認傷情。
3、第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以及如有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賠償應得賠償。
4、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辦法》
8樓:濟南朱律師
1、沒有合同,但你們已經成立事實勞動關係;或者直接走僱傭關係對你更方便。
2、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僱主應對僱員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承擔責任
3、涉及具體賠償部分參照你當地《人身傷害賠償標準》,如走工傷的話,則對應工傷部分。
我有個朋友在工地(私人老闆)承包了木工活,工作期間從鋼架上摔下,腰受傷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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