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要件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當危害結果發生時,要確定某人應否對該結果負責任,就必須查明他所實施的危害行為與該結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刑法的因果關係,與刑法的目的、任務、機能相關,故自有其主觀判斷性。刑法因果關係是受刑法目的規制的。一定的行為是否與危害結果有刑法的因果關係,必須依照立法者、司法者的主觀判斷。
這種判斷以一定的客觀事實聯絡包括事實因果關係為基礎。如故意殺人罪,醫生故意注射毒藥而令病人死亡,構成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又如醫生以殺人的故意,對病人在其求救時不予救助,致其死亡,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前者,刑法因果關係以行為人的作為和危害結果為判斷的基礎,而後者,則以行為人的不作為、危害結果以及行為人的作為義務為判斷的基礎,在這裡,行為人的不作為和病人之死亡結果是沒有事實的因果關係的,而僅僅是因為作為義務的存在而具有一種事實的聯絡,但也由此而具有刑法因果關係。
但是在刑法因果關係的判斷上,事實因果關係是刑法因果關係的物質前提,只要某一行為在邏輯上與危害結果存在這種必要條件聯絡,無論作用大小,距離遠近,都應作為事實原因而納入刑法因果關係的候選物件中,而不能在此區分原因與條件,從而將部分必要條件排除在此範圍之外。甚至還要考慮存在一定的事實聯絡,以避免判斷不合理。
(一)刑法因果關係首先是一種聯絡。根據馬克思列寧主義哲學,事物之間的聯絡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聯絡著的。
(二)刑法因果關係是一種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絡。因為只有人的行為才能給予法律上的評價,自然力或者動物力縱使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也不能以刑法來處罰它們。
(三)人的行為是有主觀罪過的行為,才能成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沒有主觀罪過,人就不能對他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自然不能認為行為和結果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雖然我們在研究和司法實踐中認定因果關係時,應考慮各種事實的條件,但只要被確定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為,則必然有主觀上的罪過。
2樓:匿名使用者
d. 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
3樓:清風明夜總相隨
因果關係指:
是指犯罪實行行為與對定罪量刑有價值的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絡。也有的學者認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關係,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而存在於刑法之中的,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因果關係,同時又是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係,是事實因果關係與法律因果關係的統一。
刑法中的因果關係
4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維普網
5樓:來哦啊額
存在因果關係 構成故意殺人
6樓:千千寄思
狹義的因果關係錯誤,認定殺人既遂。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詳細論述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對刑法上因果關係的研究是以馬列主義哲學為指導的,因果關係是哲學上的一對範疇,我國馬克思主義哲學家艾思奇同志彙總了馬列主義經典作家們的論述,言簡意賅地寫道:「因果關係是包括時間先後秩序在內的由一種現象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本質的內在的聯絡。」刑法因果關係是哲學因果關係在刑法上的具體應用,二者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
刑法因果關係的客觀性、相對性、先後次序性、原因的程度區別原則以及刑法因果關係與犯罪構成之關係諸問題上,我國法學界取得了較統一的認識。但有一些問題仍存在較大爭論.
一、刑法上因果關係的性質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應是指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客觀上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能夠決定或影響刑事責任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是事實因果關係和法律因果關係的統一,基中事實因果關係是刑法因果關係的基礎,而法律因果關係是其本質,是作為刑事責任的客觀根據而存在於刑法中的。
(1)事實上的因果關係。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因果關係就是由於事物相互作用產生的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由於事物的複雜性和聯絡的多樣性,引起結果的原因往往是多個的,只要對於結果的產生起了積極作用,無論作用大小,都應作為原因看待,這才是真正的哲學觀點。
那麼從刑法上來說,只要行為對於危害結果的產生起了積極作用,都不能否認其原因的性質。
我國刑法界都承認,和哲學上的因果關係一樣,刑法中的因果關係也是存在於客觀世界無限聯絡的因果鏈條這中,因此,必須採用孤立、簡化的原則,抽出一定的環節來研究,但對於研究什麼樣的環節存在爭議,即對刑法因果關係到底是什麼樣的兩個現象間的因果關係,有許多不同觀點:
①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人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②認為刑法上所研究的因果關係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如果某人的行為不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就失去刑法上的意義。
③認為是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關係。
④認為刑法因果關係的研究物件,是客觀上違反刑法的符合犯罪客觀要件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同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⑤有的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係研究物件應包括三個部分:可能性危害行為與可能性危害結果之間、可能性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以及危害行為與可能性危害結果之間的困果關係。
⑥主為應將刑法的因果關係分為三個層次:哲學意義上(即最普遍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目前在我國刑法界佔通說地位的觀點認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關係,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刑法因果關係的特點是:
其一,作為此種因果關係中的結果的性質,只能是按照刑法規定屬於犯罪構成要件,並且能夠作為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的結果,包括已發生的現實損害,以及發生某種損害的危險狀態。…其二,作為此種因果關係的原因的,是在客觀上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特徵的行為」 。
事實因果關係的判斷,必須符合「有a才有b」。凡是對危害結果的產生起了必要條件作用的,不論作用的方式、程度、大小都應認為兩者存在因果關係。
(2)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指體現在刑事法律中,作為司法機關定案標準的,追求刑事責任的因果關係。刑法上因果關係的內容是運用什麼標準確定某一案件中行為與結果之間達到特定法律條文的要求,這是中外刑法學者爭論的焦點。
在前文的論述中,對西方法學界的觀點已經簡要提及。而在我國,由於受前蘇聯和前東歐地區法學的重大影響,存在以下幾種學說:
①必然因果關係說。認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只能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的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絡,行為人只對必然因果關係承擔刑事責任。這是畢昂特科夫斯基教授於30年代運用馬列哲學原理提出來的觀點。
他認為,在刑法上應區分出必然與偶然結果。行為人只對其行為的必然結果負責。這種學說把偶然原因看作偶然事件,導致因果 關係的成立範圍過窄,愛到特拉伊寧的批評。
這種學說是我國以前採取的理論。
②偶然因果關係說。該說的基本觀點是:「當危害行為本身並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介入基他因素,並由介入因素合乎規律地引起了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就是偶然因果關係,介入因素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必然因果關係。
兩者都是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該學說還認為不能將條件與原因絕對分開,二者只是處於不同的等級和層次恧已,因為二者都是不可缺少的。這種觀點的最早主張者是庫德里亞夫采夫。
③近來,又出現了國外長期採用的條件說。這是大陸法系法學家提出的觀點。在以上的篇幅中已經論述,不再重複。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主要有兩個機能,一是定罪的判斷機能,即根據刑法的因果關係,要為誰定罪,也即判斷犯罪的主體。二是量刑的機能,即在各個犯罪主體之間如何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刑法上因果關係可分為定罪的因果關係和量刑的因果關係。
另外還可作多種分類:簡單的因果關係和複雜的因果關係;直接的因果關係和間接的因果關係;高概率因果關係和低概率因果關係等。
二、刑法上因果關係的認定
刑法以其自身的目的、任務和機能,而帶有一定的價值取向,以此為出發點,對社會中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進行評判。在現實中,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結果的發生,然後根據危害結果和各種事實,查明案件,分析事實因果關係聯絡,從中判定什麼樣的行為應對此危害結果負責,這即是乙個刑法上因果關係的判斷過程。在認定因果關係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①刑法上因果關係只是研究某種行為是否某種結果的原因,即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關係,而不是對行為與結果本身的研究;也不能取代對危害結果的認定。
②因果關係具有客觀性。因果關係是一種特定條件下的客觀聯絡,不能離開客觀條件認定因果關係;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了特定條件,不能左右對因果關係的認定。
③乙個危害結果可能由數個危害行為造成,因此,在尋找原因時,不能輕易否認其他行為同時也是該結果發生的原因;在認定某一行為造成某一結果時,也不要輕易否認該行為造成了其他危害結果。
④在行為人的行為介入其他因素時,要判斷某種結果是否行為人的行為造成時,應當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況的異常性、介入情況對結果的作用大小等。
三、 刑法上因果關係和犯罪構成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因果關係是客觀方面的要件,這要我國是通認的觀點,但對於是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存在因果關係,和因果關係是否所有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犯罪因果關係只存在於部分要求造成一定物質性損害或有形損害的犯罪之中,對於無損害結果的形式犯,則不存在因果關係問題。這是很多人認同的觀點。另 一種觀點認為,一切犯罪行為都能給社會造成危害,基中包括事實上的損害和造成損害的危險,損害和危險都是危害結果的範疇,因此所有犯罪都有危害結果的存在,在所有的犯罪中都有因果關係。
解決爭論的關鍵在於是不是承認造成損害的危險屬於危害結果。所謂危害結果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所造成的損害,也即對刑法所保護的犯罪客體造成的危害結果。犯罪客體有物質性和非物質性之分,危害結果因此也可以表現為物質性和非物質性兩種情況。
物質性的結果通常可以直接根據數量、重量、狀態或價值直接計算出來,例如:盜竊數額,傷害程度,破壞狀態等。非物質性結果往往是無形的、抽象的、一般不能計量。
但我們不可否認它也是危害行為造成的一種危害。「形式犯既是犯罪,必定對犯罪客體造成一定的危害。這就順理成章地承認這兩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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