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四十條關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

時間 2021-10-22 06:27:21

1樓:匿名使用者

1、你說的這種情況不屬於勞動法第四十條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是公司的正常經營行為。勞動法所稱的重大變化指非人為狀況,比如政策調整、法律變動以及市場的發展使雙方勞動合同的繼續已經不可能。

2、因為你是從2023年4月開始從事工作,所以在單位調整你的崗位你不同意的情況下,單位解聘你需要支付你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因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現單位要立即解除,需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作為待通知金,這就是所謂雙倍。

3、至於公司為什麼不讓其它員工調整崗位,與你的事情無關,公司調整你去肯定是公司認為你更勝任工作,否則誰也不會在開拓市場時派乙個不勝任的人去的。

2樓:彤曼雲

公司的理由站得住腳,「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既包括公司的重大變化,如訂單量急劇減少,也包括公司削減崗位,調配工作。如果協商不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方案也合法。

3樓:匿名使用者

1、找律師具體諮詢;

2、肯定不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因為你的公司未出現大的問題,只是擴張了需要更多的人做更多的事。顯然對比合同可以直接招收新員工去外地城市。或與你協商給與更高的工資待遇,協商一致,變更合同,

你只工作了8個月,你主張按87條,雙倍支付賠償金,其實就是1個月工資的2倍,和公司的方案是一回事。

關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該條第三款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故,最準確的辦法就是從11的1 月31日往前推。因為你是11年1月31日才正式離職的,所以在此之前你仍然是該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另外,在實踐中還應該結合本單位的發薪週期來考慮。我個人認為標題中的問題似乎不用特別關注,因...

新勞動法第四十條的內容

第四十條內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戊波 三年合同未滿用人單位辭退你的情形 1 用人單位合法解除的情形 如存在企業面臨嚴重經濟危機 企業轉型等,確需裁員等情形,需要支付你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