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的婚約有法律效力嗎怎麼處理婚約糾紛

時間 2021-10-24 16:47:39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高選年與李月同村居住,在兩人即將高中畢業時,經雙方父母撮合,兩人訂立婚約,從此兩人來往頻繁。同年秋,高選年考上大學,李月在本鄉一所中學任教,兩人依靠書信交流感情。李月經常到高家料理家務。

一年後,高感到與李月之間的共同語言越來越少,與李月之間的通訊也就時有時無。2023年,高選年放暑假回家,正式提出與李月解除婚約,但李月當即表示反對,聲稱:「解除婚姻必須雙方同意,只要我不同意,你就休想與別人談戀愛結婚。

」高家及李月的父母對高選年的做法也表示堅決反對,指責高選年是「陳世美。」

問題:高選年和李月之間所訂立的婚姻有法律效力嗎?

答:我們所說的婚約,即婚姻的預約,主要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的婚姻所作的事先約定,群眾稱為訂婚。無論是在古代中國,還是在古代的西方,婚約都是婚姻的必經程式,是有法律約束力,為中國古代的婚姻必須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並且規定了「六禮」的程式。

而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則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一般認為:

第一,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式,男女雙方是否結婚,完全以他們在辦理結婚證時表示的意願為依據。目前在法律上不設婚約制度,有利於保障婚姻自由。因為現實中殘存的包辦、買賣婚姻,往往都是由家長代為訂婚的。

第二,法律上沒有設定婚約制度,並不是禁止訂立婚約。在結婚前是否先訂婚,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第三,家長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代為訂立的婚約當屬無效,當事人無須受其約束。如果父母或者其他人等代為訂婚後,男女當事人經過交往和了解,雙方同意結婚,這只能認為是已符合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決不意味著對他人代訂婚約的承認。

第四,即使是當事人自行訂立的婚約在法律上也無拘束力,履行婚約必須以雙方自願為必要條件。雙方均要求解除婚約的,可以協議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也可以單方解除,毋需徵得雙方同意,毋需經由法律程式處理。當然,這並不是說可以視婚約為兒戲,輕率地、不負責任的訂婚和悔婚,更不允許以訂婚為由索取財物或玩弄異性,否則,應視情節依法處理。

第五,對於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應分別情況,妥善處理。第三人從事包辦、買賣婚姻而索取的財物和一方借訂婚之名騙取的財物,按有關規定處理。當事人自行訂立婚約後,一方出於自願向另一方所贈與的,原則上不宜返還;價值較高,贈與人要求受贈人返還的,處理辦法可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也可經由訴訟程式處理,必要時可酌情返還;但是,不能因返還問題而影響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2樓:古河烙弘

仔細分析一下訂婚屬於地方風俗習慣的禮節,《婚姻法》不允許婚姻包辦,風俗習慣和法律起衝突自然失效。但訂婚的婚約又類似一種協議,參照《合同法》,你自己看去。我看過去忘了。

不過,核心在於法律是維護你的合法權益的,要是覺得不公平、不合理一般來說沒啥法律效力的甚至和法律自相矛盾。

訂婚前男女雙方簽訂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高選年與李月同村居住,在兩人即將高中畢業時,經雙方父母撮合,兩人訂立婚約,從此兩人來往頻繁。同年秋,高選年考上大學,李月在本鄉一所中學任教,兩人依靠書信交流感情。李月經常到高家料理家務。

一年後,高感到與李月之間的共同語言越來越少,與李月之間的通訊也就時有時無。2023年,高選年放暑假回家,正式提出與李月解除婚約,但李月當即表示反對,聲稱:「解除婚姻必須雙方同意,只要我不同意,你就休想與別人談戀愛結婚。

」高家及李月的父母對高選年的做法也表示堅決反對,指責高選年是「陳世美。」

問題:高選年和李月之間所訂立的婚姻有法律效力嗎?

答:我們所說的婚約,即婚姻的預約,主要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的婚姻所作的事先約定,群眾稱為訂婚。無論是在古代中國,還是在古代的西方,婚約都是婚姻的必經程式,是有法律約束力,為中國古代的婚姻必須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並且規定了「六禮」的程式。

而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則不承認婚約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一般認為:

第一,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式,男女雙方是否結婚,完全以他們在辦理結婚證時表示的意願為依據。目前在法律上不設婚約制度,有利於保障婚姻自由。因為現實中殘存的包辦、買賣婚姻,往往都是由家長代為訂婚的。

第二,法律上沒有設定婚約制度,並不是禁止訂立婚約。在結婚前是否先訂婚,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第三,家長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代為訂立的婚約當屬無效,當事人無須受其約束。如果父母或者其他人等代為訂婚後,男女當事人經過交往和了解,雙方同意結婚,這只能認為是已符合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規定,決不意味著對他人代訂婚約的承認。

第四,即使是當事人自行訂立的婚約在法律上也無拘束力,履行婚約必須以雙方自願為必要條件。雙方均要求解除婚約的,可以協議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也可以單方解除,毋需徵得雙方同意,毋需經由法律程式處理。當然,這並不是說可以視婚約為兒戲,輕率地、不負責任的訂婚和悔婚,更不允許以訂婚為由索取財物或玩弄異性,否則,應視情節依法處理。

第五,對於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應分別情況,妥善處理。第三人從事包辦、買賣婚姻而索取的財物和一方借訂婚之名騙取的財物,按有關規定處理。當事人自行訂立婚約後,一方出於自願向另一方所贈與的,原則上不宜返還;價值較高,贈與人要求受贈人返還的,處理辦法可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也可經由訴訟程式處理,必要時可酌情返還;但是,不能因返還問題而影響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4樓:濟南程律師

你好,有效,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原則,訂婚只是依習俗進行的,在結婚登記前有權反悔不進行登記結婚。這個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協議書籤了也是沒有辦法追究的,即使拿到法院,法院也不會立案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說的情況,不簽協議,分手後對方也不可以死纏爛打之類的。

7樓:華勇鵬

訂婚不代表結婚,你定不定協議如果不想結婚都可以不結婚,如果你男朋友死纏爛打的話你可以報警處理

訂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8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第八bai條規定:「du要求結婚的zhi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dao結婚登記機關進行專結屬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

」這就是說,領取了結婚證,才能成為合法夫妻,從而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婚姻法沒有關於婚約的規定,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式,不具有法律效力。所謂的訂婚只是男女雙方在未正式辦理結婚手續之前先行訂立婚約的做法,屬於一種民間習慣。

訂立婚約後的男女雙方,如有一方不願再保持婚約關係,不同意結婚的,只要通知對方即可,既不需要徵求對方的意見,也不需要經過任何機關、團體辦理解除雙方婚約的手續,被通知的一方不能以任何理由限制對方,強迫對方與其結婚,否則,就是違法的行為。

9樓:匿名使用者

訂婚是以約定在某時間段結婚為特徵的,具有約束人身性質。但是,法律不支援對人專身的屬約束,所以,訂婚是沒有法律拘束力的約定。但是,訂婚卻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為什麼這麼說呢?主要是針對訂婚中財產的給付以及是否同居生育,如果財產給付內容中設定了結婚的條件,不能滿足該條件的,應返還財產,約定有懲罰性返還的,按照約定執行。

10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沒有把訂婚規定為結婚的必經程式,訂婚不具有法律效力。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中只有婚姻登記具有法律效力,訂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具有,只是某些地區的習慣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公民婚姻成立實行登記主義原則,網路「婚姻」不具備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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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 手印 法律效力,按手印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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