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則之吊睛肥貓
可以。但準確講,為了保證債權實現,應該是必須要先辦理。你這裡講民間借貸中的保全主要是抵押或者質押手續。
一、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可以抵押的財產: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不可以抵押的財產:
《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質押
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區別於以往認為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的觀點,新的觀點認為質押合同也應當是諾成合同),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押;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
注意:1、不管是抵押還是質押,在民間借貸中,都建議先辦好相應的登記手續,常用的:
車輛抵押登記-------車輛屬地的車管所
房屋抵押登記-------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
股權質押登記-------公司註冊地的工商局
2、動產質押
做好合同文書,並建議進行公證,提供保管質押物的場所,履行保管義務。
2樓:孫法官說法
您好。不明白你講的什麼。你的意思應當是民間借貸做抵押擔保的問題。
在提供借款是,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由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擔保。如房子、車輛等。如果到期借款人不償還借款,出借人可以擔保的財產優先獲得償還。
注意,房產、車輛抵押時,要到房管局、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
3樓:吳欽霞律師
保全是法院辦理的,訴前有效期是三十天。你三十天內不起訴就無效了,你說的應該是抵押,去相關部門辦理抵押手續就可以
4樓:岸芷
保全是去法院起訴的時候原告可以申請,不需要雙方同意。您說的是擔保吧,擔保人同意擔保在借條上簽名就行。
5樓:太原薛桂榮律師
你好,保全是法院採取的強制措施,與雙方同意不同意無關,需要出借人申請保全法院才會受理!
6樓:諮詢電商
如你自己沒有能力提供擔保物,可以找朋友幫忙,或者找擔保公司
民間借貸,2個債權人,我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在先,但債務人房產證押在另外一個債務較多的債權人手上?
7樓:匿名使用者
唯一住房不能採取處置性執行措施,即拍賣。但可以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即查封。查封房屋就算控制房屋,迫使被執行人還錢。
以後,法律難免要修改或改進,到時候總要解決的。所以,實在沒有其它財產,申請執行人也要要求法院將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予以查封。另外,唯一住房不能執行,是要保證被執行人的基本居住權。
如果唯一住房偏大、豪宅,允許申請執行人另行提供一套住房,面積達到當地人均面積,然後執行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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