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生病住院期間有工資嗎

時間 2022-01-05 07:00:10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工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80%支付病假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勞務派遣工享有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按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因病住院期間在法定醫療期內,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支付病假工資。

《勞動法》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樓:合易人力資源管理諮詢****

非因工作原因負傷的,享受醫療期待遇,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80%的醫療期工資

3樓:職場專業劉老師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已經看到了,正在整理答案,請稍等一會兒哦~親,您好,根據您的問題,答主這邊查詢到的資訊是:有員工在患病住院期間是有工資的。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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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工,跟正式工待遇有什麼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的區別如下:

1、簽合同的甲方和合同期限不同。

1)派遣員工的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員工簽合同的甲方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能享受用工單位的各項職工福利和退休保障。勞務派遣合同必須要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這是為了避免由於勞務派遣期限的不確定性造成就業者的不穩定。

2)正式員工是與用工企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正式員工簽合同的甲方就是用工單位,可以享受用工單位的各項職工福利和退休保障。普通的勞動合同期限最短期限是簽訂三個月及以上。

2、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不同。

1)派遣員工離職則要向勞務派遣公司申請,用工單位不能隨意地以退回為由變相降低勞務派遣工地工資待遇。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時,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正式員工主動離職,直接在用工單位申請離職。用工單位也可以根據紀律處罰、內部轉崗、提前退休等原因,與正式員工協商,提前終止用工合同並給予合適的補償。

3、工資結算週期不同。

1)派遣員工計算工資的週期較為靈活,可以按日、周、月甚至季度為單位計算工資。具體選擇哪種方式,是由派遣單位和派遣員工共同決定的,因為勞務派遣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是由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確定派遣員工的工資、個人所得稅、五險一金等,按月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再由派遣單位代發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繳五險一金。

2)正式員工計算工資的週期固定為按月發放。《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5樓:微風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派遣工是勞務公司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勞動合同工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勞務公司或用人單位均依法給勞動者依法支付工資,依法繳納社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6樓:金柚網

說白了,勞務派遣不是正式的,和你簽合同的是勞務派遣公司,崗位機動性大,隨時有被換的可能,裁員第乙個裁你,公升職機會幾乎為0,工資比較低。

正式員工工資待遇福利都要好很多,幹的是管理崗位的工作,和單位簽訂正式的用工合同,就算裁員都裁到他們了,那也是有補償的。

總的來說,因為勞務派遣的員工的勞動關係是屬於勞務派遣公司的,就算是就職的單位發了和正式員工一樣的工資,也可能被勞務派遣公司抽取一部分,導致工資水平與正式員工有很一定的差距。

7樓:暗殺進行時

這樣來說,勞務派遣工資待遇是按照全市最低標準來發。正式工該多少工資就多少。

勞務派遣員工的薪資,由用工單位還是用人單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8樓:澄心航

勞動派遣員工是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係,而不是用工單位。其薪資發放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個稅也是由用人單位代繳的。

勞務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用工協議,應當由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收取用工費用,按約定的部分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則對用工單位來說,按全額確認收入,按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為成本,增值稅按差額徵收,則勞務派遣員工的個稅應當由用工單位申報個稅。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承擔《勞動法》上義務的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單位雖然沒有實際指揮被派遣員工進行勞動,而只是將 被派遣員工組織起來,統一管理,並根據用工單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員工前往進行工作。

但是,由於勞務派遣單位實際與被派遣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 系,在《勞動法》上,勞務派遣單位就是與被派遣員工相對的用人單位一方,並須依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被派遣員工承擔義務。

從勞動法的角度,應當由用工單位(即勞務公司)申報個稅,根據勞動關係來確定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9樓:阿卡打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但在實際操作中,人們認定企業員工的標準是與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對支付給簽訂勞動合同員工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認定為工資薪金支出,並在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上列支。

而對於支付給未與公司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務報酬,憑勞動派遣單位收到款項出具的勞務發票在業務及管理費——勞務費會計科目上列支。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的獎金、業務績效、加班費和福利等直接入業務及管理費——銷售費用等等科目。而在保險行業,對支付給勞務派遣人員的業務績效,在「手續費及佣金支出」科目列支。

勞務派遣用工支出涉及稅收有兩項,乙個是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問題,另乙個是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人員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的業務。但無論從用工單位還是稅務部門在稅收管理的實踐看,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是購買勞務關係,支付給勞務公司費用屬於勞務費用支出。

如果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由用人單位直接發放派遣人員加班費、獎金等支出,則屬於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應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困惑的是,因4 其不是用工單位的職工,支付其勞動報酬不能作為本單位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三費的計算基數,只能作為勞務費用扣除。

而作為勞務費用扣除,又不能取得相應勞務派遣單位提供的發票。目前情況下,用工單位規避風險的辦法是合同中約定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勞務派遣公司開勞務費發票給用工單位在稅前扣除。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方面,勞務派遣人員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九條「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僱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僱傭與被僱傭關係,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係。

雖然勞務派遣工與用工單位沒有僱傭關係,但也不屬於勞務派遣工個人獨立提供勞務取得的報酬,現在乙個單位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往往多於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人數,崗位也分布企業各個部門,包括管理部門。按《勞動合同法》要求,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派出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領取的勞動報酬肯定按工資薪金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而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的福利、績效、加班費等,用工單位在會計科目上如果選擇勞務費列支,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勞務報酬所得」專案計算個人所得稅又與勞務派出單位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代扣代繳不一致;如按「工資薪金所得」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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