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目前許多企業對勞動用工方面法律法規依然存在誤區,認為在試用期內的員工,還有一些學徒工等工資可以隨意約定,並且可以不執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裡的勞動者包括了試用期員工)。
今年的1月1日起《勞動合同法》就已經正式開始實施,其中對試用期員工的工資作了更詳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強調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無論員工是否在試用期內,企業給員工的工資都不可以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企業存在以上的行為,將受到勞動部門的依法處理。
勞動者的應得報酬,應按實際出勤數清算,並要一次性付清。也就是說,如果你在超市只工作了3天,那麼就給你3天的工資,日平均工資是根據工資總額除以工作天數而定的。而不是根據員工的漫天要價,公司也不得因為沒有繼續合作下去而不給所付出的勞動報酬。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所謂「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
勞動部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三項規定了可以剋扣工資的五個方面的理由: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顯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用人單位因經營困難或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按你說的,他們不應該扣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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