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採用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等方式,表明該財產是給夫或妻一方的。比如在遺囑中寫道,「該房子留給我的兒子,沒有兒媳婦的份」。
2樓:刺身金魚
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遺囑繼承是指按照遺囑人生前所立的遺囑來確定繼承人及遺產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在遺囑繼承中,遺產的繼承人及其繼承遺產的數額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明確指定的。
國家確立遺囑繼承制度,是為了使公民能夠充分行使對其個人財產的所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處分遺產,選擇自己忠實可靠的遺產繼承人。如果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遺囑繼承的方式繼承所得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實質上是改變了遺囑的內容,是與《民法通則》中的所有權制度、《繼承法》中的遺囑繼承制度相矛盾的,不僅違背遺囑人的意志,而且是對遺囑人對自己所有的財產享有的處分權的無理限制。遺贈也屬如此,因此,本次《婚姻法》修訂將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規定為夫妻特有財產。
不過本規定似乎還不夠徹底,因為在法定繼承中,《繼承法》有關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內容,是立法者根據在一般情況下被繼承人可能具有的意志制定的,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依法定繼承取得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變相擴大了繼承人的範圍,違背了被繼承人的意志,顯有不當。
夫妻一方受贈的財產,包括受贈人接受他人贈與或接受他人遺贈所得的財產。贈與是一種合同,贈與合同是一方(贈與人)自願將自己所有的財物無償地給予對方(受贈人)所有,而對方 (受贈人)也表示接受的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受贈,包括接受遺贈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贈與(包括遺贈)的法律特徵可以看出,在贈與這一民事法律關係中,贈與人與受贈人都是確定的,是不可替代的。贈與人所以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受贈人,是由贈與人的主觀意志所決定的;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只贈與給受贈人,而不贈與其他人,包括不贈與給受贈人的配偶,都是贈與人對自己所有的財產行使所有權的一種表現形式,都是合法的。如果將夫妻一方受贈所得的財產,作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實際上就是對贈與人對自己所有的財產行使處分權的一種限制或否定(部分否定亦為否定),是違背贈與人意志的。
而這種對贈與人處分權的限制或否定,是沒有理論依據的,也是與民法對財產所有權的 財產糾紛相關漫畫有關規定相衝突的,所以,是不恰當的。本項明確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特有財產,頗值贊同。
3樓:匿名使用者
即假設女方父母去世了,遺囑中明確說明名下所有財產歸女兒所有,這部分財產則不算到夫妻共同財產中,贈與合同也一樣
4樓:李航
你好,這句話是區別夫妻共有財產的解釋。一般而言,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得財產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包括遺贈或贈與所得。但若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合同中明確說明財產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則應為夫或妻的個人財產。
舉例說明,父母為兒子購房,情形一,兒子即將結婚,父母為兒子購買房子供兒子兒媳婚後居住,在無明確說明將房產贈與給兒子或兒媳個人所有的情況下,兒子兒媳結婚後,房產歸二人共有。情形二,兒子兒媳已經結婚,父母為其購房,同理,在無明確說明的情況下,房產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但,兩種情形中,若父母在贈與房產時明確表示贈與夫或妻一方,那該房產就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不在其列。
5樓:匿名使用者
即遺贈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寫明該項贈與財產只屬於夫或妻一方,僅僅是對一方的贈與。
縱橫法律網 姜愛春律師
6樓:匿名使用者
如在遺囑或合同中寫明:遺產或財產歸兒子或女兒一方所有。
縱橫法律網 毛健民律師
7樓:樂於為民
公證部門贈與合同中通常會有這麼一句「將上述房產贈與給@@@一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贈與人將房產贈與給個人所有了,以後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得上述房產。希望你理解了
8樓:
就是父母買的房子給夫或妻一方的
如何來理解婚姻法中「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含義
9樓:匿名使用者
該房屋是甲乙的個人財產。遺囑中所列明的歸其所有,因為遺囑不涉及到第三人,所謂的「歸其所有」,其實質就是法律上的「歸其一方所有」。
10樓:匿名使用者
共同財產,因為只是給侄子繼承,不沒有明確說給侄子個人所有,應是夫妻共同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歸甲和乙個人所有,因為遺囑中明確規定是歸甲和乙個人所有的。如果遺囑中沒有明確規定屬於甲和乙所有,那麼該財產就屬於甲以及甲的配偶,乙以及乙的配偶共同所有。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司法釋義:根據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願,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麼,該財產就屬於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這樣規定的另乙個意義在於,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遺產或受贈的財產,如妻子的朋友贈送一筆錢資助孩子上學,而丈夫有酗酒惡習,如果這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就有可能利用它買酒,在這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時確定這筆現金只贈送給妻子,屬於妻子個人所有,丈夫就無權將其用來酗酒了。
如何認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第十七條第三款贈與合同中有明確贈與物件的贈與物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14樓:劉海旭律師
1.你們婚後買的房本身就是共同財產,哪怕是乙個人出資買的也是共同財產.
2..婚後贈與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是給一方的還是雙方的,認定為贈與雙方的,這是司法解釋的規定.所以從這個方面來理解那個房子也是共同財產;
所以您不用擔心,但願我的解答會讓你感覺寬慰一些.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這個房子從始至終沒有登記婆婆的名,又沒有公證明確只贈與一人,這個房子就是共同財產,如果將來婚姻出現變數,女方如果說是共同財產需要舉證,照目前情況看,女方舉證很難。
16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你確實是被公證處的人騙了。
因為《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而公證處所做的:
「甲將某處xx平方的土地贈與兒子乙方一人」的公證,完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況,就使得婆婆同意將原由你們夫妻出資,但出於某種原因而寫成婆婆姓名的房子返還給你們的初衷,變成了婆婆只將該房子贈與自己的兒子一人,豈不是動機與效果大相徑庭?!
只是不明白為什麼贈與的是房子寫的卻是土地呢?
立即要求公證處更正該公證書,使回歸的房子真正屬於你們夫妻。
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值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是中的合同是只無需律師行辦理證明
17樓:秋牧歸
在沒有任何約定對雙方遺囑或贈與財產作出規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在婚內獲得的遺囑人、贈與人未說明贈與其中一方的,則該財產歸雙方共有。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如果遺囑人或者贈與人有說明是給予其中一方者,則歸一方所有。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
18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寫得十分明確: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注意:所有條文中沒有附加任何條件。合同可以是贈予人和被贈予人之間直接簽訂的;也可以是通過法律事務所、公證處簽訂的。
婚姻法沒有要求一定要律師行證明、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公證。一方父母的財產歸屬問題,由該方父母決定,他們只要在遺囑中或是贈予合同中確定財產只屬於自己的子女單方所有,就不是子女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仍然是單方財產,不參加共同財產分割。不要求一定要公正、律師證明。
能自己不放心,想花冤枉錢,要去辦理司法公正、律師事務所證明,也可以。
哪些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9樓:華律網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財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如果是屬於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即使是離婚,對方也是分不到的,所以一旦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出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第一步就應該是弄清楚哪些是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明確了自己的婚前財產,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財產不受侵犯。
20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黃志冶和錢菊於2023年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係,兩人感情進展很快,於2023年元旦結婚。婚後兩人生活美滿,感情較好。天有不測風雲,2023年元月,黃志冶不幸發生車禍,導致高位截肢,生活不能自理。
起先,錢菊尚能細心照顧黃志冶,但時間一長,便產生厭煩心理,覺得活得很苦、很累,於是便向黃志冶提出離婚。黃志冶也體諒錢菊的苦衷,同意離婚,但兩個人對財產分割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於是便訴至法院。經查,黃志冶和錢菊的財產有:
黃志冶婚前購置的住房一套,婚後所購置的一套家具、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電,黃志冶因車禍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人民幣,婚後兩人存款10萬元人民幣,錢菊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等。
問題: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答:我們在前面已經介紹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那麼,哪些財產屬於夫妻雙方所有的個人財產呢?我國2023年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
(1)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存款以及婚前為結婚購置的用於個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致害人因侵權行為而向受害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用於保障受害人的就醫和生活,屬於專用一方個人使用的財產,應歸一方個人所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應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立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遺產或贈與的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體、生活、工作、職業等特殊需要由個人使用的物品。
(5)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如果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在本案中,黃志冶和錢菊婚後所購置的家具、音響及家電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黃志冶因車禍而獲得的醫療費及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應歸黃志冶個人所有。黃志冶婚前所購置的房屋及錢菊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屬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歸雙方各自所有。因此,應當認定,屬於黃志冶兩個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他們婚後所購置的一套家具、一套音響及彩電、冰箱、空調等家電及婚後兩人存款10萬元人民幣。
屬於黃志冶個人財產的有其婚前購置的住房及車禍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0萬元人民幣;屬於錢菊個人所有的是其婚前所購置的金銀首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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