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您好!遺囑是遺囑人對自己的財產或其他事項所作的處理,應當由遺囑人自己完成。但是,遺囑人不識字或因生病等不能書寫,或者不願意自己書寫的,可以委託他人**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效力及認定
1.法律上要求見證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須與繼承遺產及遺產繼承人均無利害關係,筆者認為還有更重要的一點是至少有兩個見證人須全程見證遺囑書立過程。法律只是從實體上保證了見證人的公正性,但程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視。實踐中,在只有兩個見證人的情況下,如其中乙個見證人或兩個見證人就單個人而言未完全見證全過程,這樣的代書遺囑該如何認定?
我們認為這樣的代書遺囑是無效的,因為在該情況下,在某一時間點存在乙個見證人不在場的客觀情況,這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現場的要求。更為複雜一些的情況是,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某一時間點上也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但在不同的時間點上在場的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是不相同的該如何認定?這種情況下,關鍵是看是否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完全見證了全過程,如沒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了全過程,即使在任一時間點上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見證人,這樣的代書遺囑也應認定無效。
2.從法律上講代書人屬見證人之一,其實體上的要求當然應符合見證人的條件。不符合見證人條件的代書人書立的代書遺囑應屬無效。關於如何代書,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未作具體的規定,筆者認為,代書應盡可能保留立遺囑人的原話,不要過多的歸納立遺囑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另外,應盡可能採用手寫,減少打字數量,如果在立遺囑現場打字,那與手寫本質上並無不同,效力自不必說。
實踐中,受條件的限制,有的代書人往往在現場作代書筆錄,筆錄上由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簽字,然後離開現場去打字,回來再分別找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簽字,這樣就存在一些問題。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代書遺囑全過程要形成於見證人,代書人,立遺囑人三者均在場的情況。代書筆錄雖然形成於現場,但就本質而言,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筆錄,而是打字形成的書面代書遺囑,在這一過程中,如有一環節存在三者不同時在場的情況且筆錄內容與代書遺囑內容有不同之處,都會使該代書遺囑存在瑕疵,嚴重的會導致代書遺囑無效。
3.日期是任何一種遺囑都須具備的要件,沒有日期的代書遺囑因不符合法律之規定,當屬無效。另外日期是確定遺囑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對某一遺產存在多份代書遺囑的情況,日期就是確定效力的直接依據,日期最後的代書遺囑才是有效力的遺囑。
4.代書遺囑必須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謝謝閱讀!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然呢,讓人替他說?那到底是誰的真實意思表達呢?
代書遺囑,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的情況下,會寫字,沒有簽字,是代書人簽的字,這份遺囑在法律上算是有效嗎?
3樓:南邕
遺囑是遺囑人對自己的財產或其他事項所作的處理,應當由遺囑人自己完成。但是,遺囑人不識字或因生病等不能書寫,或者不願意自己書寫的,可以委託他人**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第一,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見證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並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繼承法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後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第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
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第四,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著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係,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代書遺囑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4樓:匿名使用者
代書遺囑,需要立遺囑人是行為能力責任人,意識清晰,能表達自己真實意識。
還需兩位家族之外兩位和家族無利益衝突人員為旁證。
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指定**人,代書者寫下遺囑。
完畢之後,立遺囑人,旁證,以及代書遺囑者,在遺囑上簽字,按手印。
代書遺囑程式是什麼
5樓:yzwb我愛我家
代書遺囑的訂立程式沒有硬性的規定,一般如下:
1、遺囑人欲立代書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並請其中一人為其代筆書寫遺囑(即代書人);
2、由遺囑人口述遺囑,代書人作記錄;
3、遺囑正文代書完成後,要註明年、月、日,最好也註明地點;
4、代書人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在遺囑人不識字的情況下應宣讀),並經遺囑人確認後,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應全部簽名。
5、代書遺囑完成後交於執行人保管,也可遺囑人自行保管。
代書遺囑是指非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的遺囑,而是由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的意思表示代為書寫的遺囑。由於其非自書性,在實踐中產生的爭議就比較多,在對其效力的認定上也存在一些爭議。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所需條件:
1、遺囑代書人、見證人應當是成年人或者是十六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的人。
2、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理智健全的正常人。精神失常、喪失理智的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不得作為遺囑代書人和見證人。
3、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能夠了解遺囑內容、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在通常情況下,盲人、文盲、不知曉遺囑所用語言的人,不能成為該遺囑的代書人或見證人。
4、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和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由於他們與繼承死者的遺產有切身之利害關係,因此,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見證人。
6樓:佔運潔
在本人不識字。或無能力書寫、或不願親自書寫的情況下,可以由他人**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這是對代書遺囑的概括規定,其訂立的具體程式如下:
1.遺囑人欲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l見證人到場,並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
2.由立遺囑人日達,代書人作記錄。
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並經遺囑人審閱全文後,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後,代書人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並記明代書人姓名。
4.最後,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的姓名。
代書遺囑必須具備兩個以上見證人.年月日及代書人、遺囑人。其他見證人的簽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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