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公共空間能作為車位出租嗎,小區車位物業可以出租收費嗎

時間 2022-02-24 03:10:26

1樓:鑽誠投資擔保****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樓:六火無雙

公共空間,個人無權占用

小區車位物業可以出租收費嗎

3樓:鑽誠投資擔保****

現在購買車位成了很多有車族購房頭疼的一件事情,不僅僅是車位**昂貴,很多時候是重金難求,因為小區面積有限,車位有限,這也造成了很多開發商不合理買賣,很多業主不清楚相關法律法規,在車位購買方面經常出現糾紛和困惑。下面總結五點注意事項,以供消費者在購買車位時作為參考:

一,看能否辦理產權證。業內人士指出,衡量車位、車庫可否銷售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若購買的車位、車庫不能辦理產權證,則說明該車位或車庫是不能銷售的。

二,租賃車位有限期20年。租賃車位、車庫最長有效期只有20年。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三,人防車庫禁止買賣。根據現行的小區規劃法規,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

四,買車位不能用公積金貸款。購買車位、車庫的時候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解釋,按國家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在現行法律法規條件下,公積金貸款不能用於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當然就不能用於購買車庫。

五,應將車位相關細則寫進合同。

業內人士指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購房者最好將車位細則寫進合同。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預售合同的時候,如果車位和房屋是一併購進的,購房者和開發商就車位的範圍、車位號、預售面積、預售價款等情況在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約定清楚,最好配有平面圖。購房者如果是先買房再買車位的,則可與開發商另行簽訂合同,就上述詳細事項都應有具體說明,並將合同另行備案。

小區停車位可以出租給小區以外的人使用嗎?

4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根據《物權法》第74 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 條規定,建築區劃內在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之外,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增設的車位,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74 條第3 款所稱的車位。

根據上述規定,車庫、車位的權利歸屬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屬於業主共有。如果車庫、車位為小區的配套設施且售房時將之計入銷售成本,或者是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二是可以由開發商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除屬於業主所有的外,開發商可以將車庫銷售或贈與、出租等方式進行約定權利歸屬。但不管車庫、車位權利屬於誰所有,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該規定實際是對開發商出租、**車庫、車位的限制。因為作為小區的配套規劃,其本意就是要滿足業主的生活需要,開發商在對車位進行**、出租等處分時,首先應考慮業主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 條規定,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74 條第1 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一些小區開始入住時會有剩餘的車位,從經濟利益出發,一般都會委託物業服務公司進行對外出租,而有的出租期限又比較長,這樣後買車的業主就會出現有車無法停放的情形,因此相關部門應對此予以重視。可以借鑑《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該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業主的需要。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服務公司使用人。在滿足本區域業主、物業服務公司使用人需要後,建設單位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本區域業主、物業服務公司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6 個月。該規定充分保障了業主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條例》第55 條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公司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5樓: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

小區的停車位能對外出租嗎?

物業公司在小區內劃車位收費合法嗎?

6樓:華律網

小區裡的停車位收費是合法的。但是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規劃設計中明確的專用車位,包括地上專有車位、地落車庫等。

這部分是產權方的專有部分,產權人可按法律規定隨意處置,產權人是開發商,能按物價局規定收費;第二種就是公共區域的臨時佔道停車位,這一種是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收費還是不收費,收多少是全體業主說了算。物業企業的這部分」停車費「實際上是受業戶委員會委託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務成本(比如設定道閘、劃線、維護停車秩序人員工資等)和合理利潤(國家規定不超過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應該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7樓:築家易

如果物業公司取得規劃部門的審批那麼在小區內劃分車位收取費用合法。

《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由該規定的第二款規定,可以看出《物權法》允許開發商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的方式將車庫的所有權轉讓業主,而可以**、附贈或者出租的前提條件,從法律上講必須對車位、車庫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因此,物權法實際已將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授予給了房地產開發商。當然房地產開發商所擁所有權的車位(包括地面)、車庫僅限於在設計規劃時已經被規劃部門審核同意作為車位、車庫的部分。

如果開發商在設計時未將小區的某些空地設定為車位,而在建造後臨時將有關空地(包括道路等)用於停車位,而該改變規劃又沒有得到規劃部門的批准,則開發商及物業管理公司無權通過**或出租或贈與的方式將該車位所有權轉讓給某個業主,因為該空地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首先應該了解所居住的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有沒有在設計之初就已經進行了相應的車位審批手續,或物業有沒有協調開發商到規劃部門辦理改變園區規劃的審批手續,如果物業沒有通過規劃部門的審批,執意劃定停車位並收取業主停車費,那麼物業公司的行為就是違規行為,業主委員會有權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罷免物業公司。

8樓:匿名使用者

物業公司有沒有收費許可證?如果沒有也沒有徵得業主大會的同意,那就是不合法的;可以拒交及投訴物業公司。

9樓:依然

按物權法第74條規定違法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他是想多收取一些金錢,如今社會為了金錢……

11樓:湛睿彤

應該去找什麼部門去問一下。

小區物業畫停車位收費合理嗎,物業公司在小區內劃車位收費合法嗎?

華律網 小區裡的停車位收費是合法的。但是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是規劃設計中明確的專用車位,包括地上專有車位 地下車庫等。這部分是產權方的專有部分,產權人可按法律規定隨意處置,產權人是開發商,能按物價局規定收費 第二種就是公共區域的臨時佔道停車位,這一種是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收費還是不收費,收多少是全體業主...

小區沒有物業管理,自己家樓下可以弄車位嗎?本棟房子的業主是都同意的

那可以啊,只要不會給侵害別人的利益當然沒有問題咯 不行,本棟樓同意沒有用,整個小區三分之二 人數和面積 的業主同意才可以。只要整棟樓上使用者全都同意,就可以。有事大家商量。小區物業不允許沒有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小區,這個合理嗎?第一,物業不允許沒有車位的業主開車進入小區,是對全體業主的負責。小區所有的公...

小區物業佔用消防通道劃為停車位合理嗎

站穩不然會倒 一 物業公司無權擅自改變道路用途,物業公司在將小區道路改為停車位前,要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四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二 如果是屬於消防通道的道路,還要報消防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 個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