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到能離婚嗎,一方不到民政局離婚怎麼辦

時間 2022-03-02 04:45:13

1樓:白芳菲克家

好象不行,得本人在場!

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一、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程式便捷。

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自202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後,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婚姻終止的概念和原因

1、婚姻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關係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於消滅。

2、婚姻終止只能因兩種法律事實為發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離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①自然死亡,婚姻關係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係的消滅,並且發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後果。在立法上,有的國家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係的終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終止的結果。

②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 ,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家的規定。

但個別國家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係始告消滅。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以後確知失蹤人並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家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並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係才能恢復。

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後一婚姻關係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係不再恢復。這是鑑於人身關係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多數國家對此作了明文規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2)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①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也稱婚姻關係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終止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離婚不僅直接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而且關係到子女和財產問題,對家庭和社會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所以離婚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時還要涉及財產分割,對子女的監護以及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扶養等問題,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②離婚的法律特徵:

a 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在離婚行為中必須體現當事人本人的意思。行政離婚,當事人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申請離婚的意思表示;訴訟離婚的 ,當事人即使有訴訟**人 ,本人仍應當出庭,但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除外。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表達本人的意願。

b 離婚是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其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須存在婚姻關係。

c 離婚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

美國,離婚必須經過訴訟程式,但當事人可以就其離婚及離婚後的各種事宜事先達成協議 ,由法院批准。絕大多數的當事人(大約超過95%),採取事先協議的方法,而不用法官判決。

離婚的理由(條件)有過錯和無過錯之分。

③離婚與婚姻無效、婚姻的撤銷的區別

a 離婚與婚姻無效是有嚴格的界限:

ⅰ 離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無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ⅱ 離婚的原因一般發生於結婚之後,婚姻無效的原因則發生於結婚之時。

ⅲ 離婚於確定之日起解除婚姻關係 ,沒有溯及力,婚姻的無效為法院確認無效婚姻為自始無效,具有溯及力。

ⅳ 離婚之訴僅限於當事人提出;而婚姻無效之訴則不受此限制。

b 婚姻的撤銷 ,是對成立時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糾正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婚姻的撤銷的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時,是由受脅迫的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請求撤銷該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出。

④離婚與別居的區別

別居是指婚姻雙方暫時或永久地解除同居 義 務但是維持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別居制度產生於中世紀的歐洲。該制度是在教會法禁止離婚的情形下,為解除夫妻雙方不堪共同生活而設立。

在當代,雖然許多國家都採取了離婚自由的法律制度,還有一些國家保留了別居制度。如大陸法系的法國、義大利,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等。離婚與別居的區別主要有:

ⅰ 別居期間,婚姻關係仍處存續狀態 ,雙方只解除同居義務,雙方不得另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離婚則完全解除婚姻關係,離婚後,雙方均有再婚的權利。

ⅱ 別居期間夫妻仍負貞操義務,離婚後雙方無此法律義務。

ⅲ 別居期間夫妻仍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離婚後此義務完全消滅。

ⅳ 別居期間夫妻間仍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離婚後則無此權利。

我國婚姻法沒有別居制度的規定,但是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⑤離婚的分類

按照當事人對離婚的態度,可分為雙方自願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按照處理離婚問題的法定程式不同,可分為依行政程式離婚和依訴訟程式離婚;按照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可分為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

2樓:

如果是協議離肯定不行,必須要雙方到場,以前有人鑽了空子現在查得嚴,如果是法院判決可以缺席宣判。

一方不到民政局離婚怎麼辦

3樓:鄭州魯巧律師

離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即民政局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所需材料及辦理程式;(主要適用於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協商一致的情形)

1、協議登記的條件

a、男女雙方必須自願離婚。

b、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c、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必須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協議登記離婚提交的證件材料

a、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b、雙方的結婚證。

c、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

d、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大1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

3、民政局離婚登記的程式

a、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b、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c、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願,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4、離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a、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b、收費標準:國內離婚登記每對9元.

二、訴訟離婚;(主要適用於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形)

起訴離婚的程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符合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式:

1、法院安排**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2、**: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3、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4樓:我de心受傷了

你好帶好雙方戶口本 身份證和結婚證都要原件 到雙方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

新婚姻法能在另一方不在場的情況下單方面離婚嗎

5樓:民商法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離婚一方沒有身份證能離嗎,去民政局辦離婚一方沒帶身份證可以辦嗎

不可以的。根據 婚姻登記條例 規定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 澳門居民 台灣居民 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

離婚調解一方不到場怎麼辦,離婚法院調解一方如果沒去怎麼辦?

離婚條件是必須雙方到場的,如果一方不到場的話,那只能夠提起訴訟了。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要求離婚必須雙雙到場,有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就需要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不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雙都同意離婚,就可以共同簽字辦理手續了。離婚調解一方不到場就不能調解,因為這牽涉到離婚雙方的自身意見,所以缺一方就無法調解。...

夫妻一方拿著身份證可以去民政局提取結婚證檔案嗎

這需要有足夠的理由才行,理由不充分,人家是不會給查詢的。只有讓人信服,才能調取檔案。回答不能,要求是婚姻當事人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建立檔案利用制度,明確辦理程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