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只要房子不是婚前財產,夫妻中在房產證沒有名字的一方也是業主,因為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他(她)可以參加業委會,履行自己的權利。
2樓:在浮山去買菜的海鵰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另一方當然算業主,可以參加業委會。因為你雖然沒有名字,但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3樓:劉誠發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平台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如果產權歸單獨一方所有,則另一方不算是業主,經業主委託後可以參加業委會。
提問你好
回答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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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車先生
只要是正當的婚姻關係,也應該算是業主。可以參加業委會行使自己的權利。婚姻法是保護正當權益的。
5樓:
可以的,因為你們是夫妻,是共同生活的,所以也算業主。
夫妻一方用一方的名字買房,另一方可以參加業主委員會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參加業主委員會。
這並不矛盾。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內,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獲得的收益,除雙方約定歸一方所有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物(財產)的歸屬問題上,物權法是一般法,婚姻法屬特殊法。特殊法優於一般法。
不存在法律衝突問題《物權法》規定:第五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 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不難看出,即便國家出台不動產登記法,只要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無論是否進行登記,夫妻仍然是不動產的物權業主。 對於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無論夫妻是否在產權證上登記,夫妻具有參與業主大會的平等權利。
7樓:劉誠發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平台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如果產權歸單獨一方所有,則另一方不算是業主,經業主委託後可以參加業委會。
提問你好
回答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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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成員必須是業主(房產證上所有人)嗎,業主配偶是否可以參與選舉?
8樓:楚勒武威
===業委會成員由業主代表組成,所以首先是業主身份。
===業主登記,屬於一種形式上的審查登記,主要依據是房屋產權證。房證上有配偶的名字,夫妻二人同時登記為業主。如果房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那麼其配偶一般不按照業主來掌握。
雖然說房屋是夫妻共有的,但進行業主登記的時候,不會、也很難開展實質性的物權審查,業主登記部門沒有這種審查權,也沒有精力這麼去做。
===關於業主大會、業委會等會議的召開,相關規定很泛泛,不夠精細。只要能證明與業主是夫妻關係,一般也允許配偶參與選舉。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啊,這都是一家人安裝夫妻共同財產算也是業主沒毛病啊。
夫妻一方是業主,另一方可選業主委員嗎?
10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
這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丈夫當然有權競選業主委員會的委員
11樓:高昂雄雞
如果是婚後共同財產,那麼老公可以競選業委會委員;如果房屋是妻子婚前財產,老公似乎不適合競選業委會委員。
夫妻共同出資買房但房產證上只登記了一方的姓名,請問另一方算不算業主,業主大會上有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
12樓:愛吃水果的牛
如果是你們結婚後抄買的,那麼算bai夫妻共有財du產。
如果是結婚前買的,那麼你就不zhi算業主dao。
業主大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什麼的,你拿產權證和結婚證到物業處去就好了,可以證明就好了。畢竟物業不是派出所或者是交易所或者是房管所。
13樓:傾尋泥
算,因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算的,來不過有很多情況,老公或者老婆源揹著
bai另一方賣了房子的du。 我的建議是,產證上寫乙個
zhi人的名字,產證dao放在另乙個人手裡。 這樣能防止不信任和猜忌了。。。業主大會一般以家庭為單位的,要選舉,家裡先推出乙個代表吧。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婚後買的就算啊,婚前財產屬個人。
16樓:匿名使用者
前面的回答有bai問題.
在夫妻關du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取得zhi的財產dao基本上都內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是法律規定只容能屬於一方的(例如工傷的補償金),或者夫妻之間有明文約定的.
那麼, 這房肯定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 除非你丈夫簽字宣告他放棄對這房子的權利. 如果真的到離婚時他反悔,房子還是要分割的
房產證上寫的是夫妻其中一人姓名那另乙個人是不是業主
17樓:匿名使用者
邏輯上分析,是業主,,理論上不是。。
我給你分析啊下哈:
房子是結婚侯買的就是婚後財產,那麼無論是用的誰的名字,,都屬於是夫妻雙方的公有財產。所以這個房子也就是你的房子,,其實沒必要去糾結房產證上的名字了。。假如是夫妻離異那這個房子就是作為公有財產進行分配的。
你放心。
我是房產人兼法律顧問,絕對準確的回答。希望你採納
18樓:gahs小童
是業主,也有權干涉這個房子的問題,因為兩個人是夫妻關係。 除非房子是在結婚以前買的,並且做過財產公證。
19樓:邸素
其中一方在房產證上沒有名字可以參加業主委員會投票嗎?
業委會成員必須是業主(房產證上所有人)嗎?業主配偶是否可以參與選舉?
20樓:杉杉渤文
司法解釋中沒有查到關於業主配偶、子女可以參與業主選舉的內容。
關於業主,最權威的解釋就是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都認為產權登記證上的名字才是業主,配偶是否擁有產權還與房產的取得有關。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乙個民間組織。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由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依照《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各地的相關辦法依照程式產生;
2、對於較大小區,業主先按照樓選舉各自樓委會,然後每個樓委會推選代表,集中而成業委會;這樣方式形成的業委會,主要負責樓間共有的管理;而樓委會,負責樓內共有的管理;
3、業主委員會的恰當人數,可以按照如下規則估算:最接近"小區總戶數*2%"的單數。由此可以保證小區業主的較高質量的溝通覆蓋。
比如,對於1000戶的小區,1000*2%=20,較好的委員數量為19或21。
21樓:周長鵬律師
回答業委會成員由業主代表組成,所以首先是業主身份。
業主登記,屬於一種形式上的審查登記,主要依據是房屋產權證。房證上有配偶的名字,夫妻二人同時登記為業主。如果房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那麼其配偶一般不按照業主來掌握。
雖然說房屋是夫妻共有的,但進行業主登記的時候,不會、也很難開展實質性的物權審查,業主登記部門沒有這種審查權,也沒有精力這麼去做。
關於業主大會、業委會等會議的召開,相關規定很泛泛,不夠精細。只要能證明與業主是夫妻關係,一般也允許配偶參與選舉。
提問那房產證上只有父親的名字,其子女可以通過父親書面授權作為管委會候選人參選嗎?
回答司法解釋中沒有查到關於業主配偶、子女可以參與業主選舉的內容。
關於業主,最權威的解釋就是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都認為產權登記證上的名字才是業主,配偶是否擁有產權還與房產的取得有關。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乙個民間組織。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由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依照《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各地的相關辦法依照程式產生;
2、對於較大小區,業主先按照樓選舉各自樓委會,然後每個樓委會推選代表,集中而成業委會;這樣方式形成的業委會,主要負責樓間共有的管理;而樓委會,負責樓內共有的管理;
3、業主委員會的恰當人數,可以按照如下規則估算:最接近"小區總戶數*2%"的單數。由此可以保證小區業主的較高質量的溝通覆蓋。
比如,對於1000戶的小區,1000*2%=20,較好的委員數量為19或21。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提問
那上述情況,參選管委會候選人呢?
回答您好,還請稍等一下哦,我這邊幫您查詢一下,會盡快給您答覆,還麻煩您多等我一下。
也是可以的。
提問就是參選管委會可以,參選業委會不可以?
回答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依法享有物業管理的各項權利,包括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等。
物業使用人並不能等同於業主。法規規定了物業使用人的相關權利,但其在物業管理方面的權利是受限制的。
在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的框架範圍內,業主與物業使用人可以約定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均規定,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權利,物業使用人無此權利。但是,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行使投票權,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依法可以委託**。
即物業使用人可以接受業主的委託,**業主投票表決行使選舉權。此時,物業使用人僅僅是**人,**的後果由被**人(業主)承擔。比如,物業使用人接受了業主的委託,**投票被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那麼,物業使用人的投票行為視同為業主的投票行為,業主承擔投票的後果。
因此,您如果如事先已與其子女就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或者您的子女獲得了您的的授權委託,那麼,你你的子女可參與相關物業管理活動。此外,如果您將房產證的產權人一列加上子女的姓名,則子女成為房屋的共有權人,依法亦享有包括被選舉為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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