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鑑定意見瑕疵和過錯,醫療損害鑑定和醫療過錯責任鑑定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3-17 19:25:17

1樓:皆有可能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以下簡稱醫療過錯鑑定)是司法鑑定人(以下簡稱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和專門知識對醫療糾紛訴訟中醫方在診斷、搶救、**、護理、管理等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的關係及其程度進行鑑別和判斷,並出具鑑定結論或意見的活動。

(一)查驗鑑定委託方案件承辦人工作(身份)證件;

(二)查驗鑑定委託書;

(三)聽取委託鑑定的有關情況介紹;

(四)查驗鑑定委託事項是否符合受理範圍,是否明確、具體;

(五)審查、核對送鑑材料的種類、數量、性狀、儲存情況及**(送鑑材料是影印件的,應當有委託方出具的該影印件經審查並屬實的相關證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鑑定委託事項; (七)決定受理的,辦理受理登記手續,需要補充鑑定材料的,應告知補充後予以受理。

採用函件委託的,鑑定機構應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覆。

2樓:揚波翻浪

鑑定意見的鑑定內容必須是明確的,不可以有假設性的語句。

3樓:董太漂亮

這就要仔細推銷這個鑑定意見,看看他有什麼,違背,原理的地方,或者為為正常現實的地方

4樓:

基本原則是是否具備主觀故意,如果具備主觀故意就是過錯,而不具備主觀故意就是瑕疵。

5樓:緣來在此

關於如何區分鑑定意見瑕疵和過錯的相關情況,可以諮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

6樓:漫崖枋

如何區分鑑定意見瑕疵和過錯的話建議你問問律師專業的律師

7樓:臥樹之森

區分鑑定意見瑕疵和過錯行為?法律

醫療損害鑑定和醫療過錯責任鑑定有什麼區別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看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以下特點:

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目的,是為衛生行政部門在處理醫療事故時遇到的專門性問題提供的一種技術服務。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解決的專門性問題包括:

(1)判斷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2)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3)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式;

(4)醫療事故等級;

(5)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這些專門性問題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與事故的前提與基礎。

2、鑑定機構選擇具有高度的專屬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只能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來完成,不存在選擇其他鑑定機構的可能。

3、鑑定結論以醫學會的名義發出,不實行鑑定人個人負責制。因此,一般難以追究鑑定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結論證據學要求顯著寬鬆。表現為缺乏鑑定資料和材料嚴謹的保全、固定與儲存制度,原始鑑定材料與資料被塗改、遺失、毀損的情況時有發生;鑑定結論以醫學會的名義出具,無需鑑定人簽名蓋章,因此無法對鑑定人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也無法落實蜒人出庭質證和錯鑑追究制度。

醫療過錯鑑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中,依職權或應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串方所訴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過錯有無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由此可見,醫療過錯鑑定的目的,是為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中遇到的專門性總是提供的一項技術服務。這些專門性問題包括:

(1)是否存在損害事實;

(2)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5、損害事實與醫療過錯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王水

醫療事故賠償是醫療事故糾紛中爭議最大的話題,也是解決醫療事故問題的主要途徑,了解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和計算方法的法律知識對於醫療事故的當事人來說十分重要。

醫療事故鑑定和醫療過錯鑑定有何區別?

9樓:匿名使用者

1、醫院是否存在責任,需要經過專家鑑定進行認定。而專家鑑定意見必須建立在,有充足的病歷等資料前提之上。建議患者積極影印以及封存病歷。

2、一般來說做醫療過錯鑑定對患者似乎更公正一些。

3、但醫療過錯的鑑定,是一次鑑定;簡單的說,一次鑑定定結果。而醫學會的鑑定分為市級 和省級醫學會兩次鑑定。甚至可以申請中華醫學會的鑑定。

4、鑑定費用一般在2000——5000元不等。

你認為產品缺陷和產品瑕疵有哪些區別?

10樓:鞠慕雲

在我看來,產品缺陷是這個產品有些地方有毛病,影響使用,但是產品瑕疵不一定會影響產品的效能,但是會影響使用感受。

11樓:蔣又綠

通俗用茶壺比喻,缺陷就是類似少了壺嘴之類的,沒法使用。瑕疵就是茶壺本身**不完美,掉瓷之類的不影響使用。

12樓:匿名使用者

產品缺陷,通俗講就是從一出生就有遺傳上的毛病,而且對成長有影響,瑕疵,通俗講,就是出生後發現**上長了塊胎痣,並不影響生活。

13樓:汐

產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缺陷,則含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14樓:猴21944著韻

產品瑕疵主要使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經生產者、銷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只有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產品缺陷則實行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兩種原則。

15樓:回憶

產品缺陷就像乙個天生的殘疾人,身體天生就有某方面有缺陷,這個缺陷是一定影響產品的相應效能,使其功能不完整。而產品瑕疵則是乙個身體各項機能都正常甚至非常優秀的人,但是就是臉上長了些斑點。

16樓:絆你一生

產品瑕疵的賠償責任是先由銷售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對於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向消費者賠償後才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17樓:c醬粉絲團

適用責任不同,產品瑕疵主要是適用違約責任,,如果有侵害財產和人身權的事件發生,才適用侵權責任。產品缺陷則是既可以適用違約責任,又可以適用侵權責任,由受害的消費者選擇其中之一。

18樓:求註冊

產品缺陷,是設計過程中有遺漏,造成產品功能不完全或者使用資料不達標。一般嚴重影響使用或者會造成事故。產品瑕疵一般是生產過程造成的非功能性缺失。不影響使用或者影響輕微。

19樓:v5160147尾鞠

缺陷,估計就是產品開發設計就行成了,製造出來產品千篇一律都那樣有問題。瑕疵,製造時工藝不過關形成。

醫療事故鑑定和醫療過錯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20樓:勵碧玉

一、概念上的區別。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過錯是指醫療事故以外,由於醫院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過錯。

二、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差異,從而在鑑定、賠償數額等存在明顯不同。前者主要依據***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後者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醫療事故的鑑定機構是醫學會,醫療過錯的鑑定機構是司法鑑定機構。

按照醫療事故賠償所得要低於按照醫療過錯賠償所得。由於醫療事故鑑定被限定在糾紛醫院所在地的醫學會,鑑定的專家和糾紛涉及的醫院有千絲萬縷的聯絡,被認為是兄弟之間的鑑定,鑑定專家不需對鑑定結果承擔任何責任,所以其鑑定的公正性被廣泛質疑。醫療過錯的鑑定機關沒有地域限制,且鑑定人員為法醫,鑑定人員對鑑定結果負責,鑑定相對公正,曾經有統計,在不被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侵權中,有70%以上被鑑定為醫療過錯。

之所以出現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區分,除了與目前法制現狀有關外,很重要的原因與目前醫療事故鑑定缺乏公正有直接的聯絡。由於醫療侵權的特殊性、複雜性,此二元制的現象將在很長一段時間持續存在。

三、關於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關係,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中應當處理好《民法通則》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之間的關係。對於鑑定機關認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在審理中有證據能夠認定醫療機構確實存在過錯,應當根據《民法通則》關於過錯責任的認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醫療事故鑑定與司法鑑定的關係。在醫療事故糾紛處理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鑑定,以至重複鑑定。對此,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在訴訟中,交由醫學會組織鑑定。

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當事人要求對醫療機構的過錯以及傷殘等級進行鑑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組織鑑定。

五、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與正置的關係。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的規定是舉證責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涉及醫方是否有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關於患者與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患法律關係,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屬於舉證責任正置,舉證責任在患方。

只有患者提供的證據達到《民訴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經過審理,只有患方對其負有舉證責任倒置才有意義。否則,應當依法駁回。

此文有北京鑑道司法鑑定所回答

21樓:

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兩種鑑定的區別

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即常講的「事故」鑑定從性質上講屬於行政鑑定;司法鑑定所做出的「過錯」鑑定主要審查其是否有「過錯」,直接為訴訟服務,是一種訴訟活動。

二、「事故」鑑定的目的主要是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事實依據;「過錯」鑑定是為醫療事故民事訴訟提供依據。

三、鑑定的啟動不同:「事故」鑑定的啟動權在於衛生行政部門和爭議雙方當事人,「過錯」鑑定的啟動權在於法院和雙方當事人,或律師事務所委託。

四、主體不同:「事故」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進行;「過錯」鑑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鑑定所進行。

五、責任方式不同:「事故」鑑定由醫學會的名義出具鑑定書,專家不署名,責任不道人,有點集體負責制但誰也不負責的意味、;「過錯」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鑑定人要在結論上簽名或蓋章,如有不同意見要註明。

六、證據要求不同:「事故」鑑定中關於證據的保全、固定和儲存制度較為寬鬆,實踐中時有塗改、毀損、遺失情況;「過錯」鑑定大多在訴訟環節,相對嚴謹的多。

七、角度不同:「事故」鑑定雖不在主體甚至不能直接叫做「老子」審「兒子」的鑑定了,但審查時仍側重於對其違法性的審查,首先看其有無明顯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診療護理規範,有點上對下的「縱向」審查;「過錯」鑑定是從民事過錯侵權歸責原則出發,可理解為更多是「橫向」審查。

八、範圍不同:「事故」僅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依據,而司法鑑定(不單只「過錯」鑑定)可為民事賠償、及涉嫌非法行醫、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訴訟提供依據,範圍要廣。

九、從兩者內容看:「事故」鑑定主要審查診療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過錯」鑑定則是從民事過錯歸責出發,認定院方在診療過程中有無過錯、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有無直接因果關係、有時還會對過錯的參與度做出界定,直接為民事訴訟服務,醫療糾紛訴訟中,法官直接依照過錯鑑定的結論確定責任,特別是有參與度比例的鑑定結論,直接就可依照損害賠償標準計算賠償責任,有點兒象老交法施行時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照搬即可。

十、訴訟中的效力不同: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採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將其作為證據,也可以否定這種鑑定結論而重新進行司法鑑定,並以此為基礎做出判決。

十大主要區別應該可以很容易看出「事故」鑑定和「過錯」鑑定孰優孰劣。如果想得到乙個客觀、公正的糾紛處理結果,就應盡可能地跳出對方的影響範圍,向其「老子」告狀,「老子」未必不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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