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
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有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2樓:法幫網
怎麼樣才算犯了重婚罪?可以參照下列內容:本罪與非罪的界限重婚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剝削階級腐化享樂思想在婚姻關係上的表現。
在社會主義社會裡,重婚是不允許的。但是,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與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觀念很嚴重。所謂「大款」養「二奶」已非常普遍。
重婚是乙個非常複雜的現象,在處理重婚案件時,罪與非罪的界限往往難以區分。我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分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1、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
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為,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2、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3、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根據本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所以,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係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
這種重婚行為儘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
3樓:深一度剖析
一、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在第二種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是「明知」,否則不構成此罪。
二、重婚罪是刑事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原則,通俗說就是民不告管不糾。「民告」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樓:森林
對夫妻雙方造成嚴重傷害的!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5樓:子赫
屬於重婚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刑法學傳統理論上定重婚罪有兩科;型別:
一類為法律婚,另一類為事實婚。
1、法律婚
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婚姻而構成重婚罪的叫作法律婚,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重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結婚登記作為非法婚姻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都無法改變婚姻關係成立的事實。
2、事實婚
雖沒有進行登記結婚,但卻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對這種事實婚,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護和認可的,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事實重婚應以重婚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14曰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跫罪處罰」。
由此可見,在刑法上事實重婚姻重婚罪論處,是為了更好的懲罰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係,並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
6樓:火星土匪
……佩服樓上大哥,貼這麼多廢話。學法律的看了都頭痛何況不懂的……
說白點就是還有老婆的人沒離婚,老婆也沒死,就跑出去又找乙個女人結婚。反過來也一樣,有老公,老公建在沒離婚,又跑出去找個男人結婚。就是重婚罪。
值得一體的就是千萬不要以為只有沒離婚並且登記2次結婚的人才犯重婚罪。沒有離婚跑出去與另乙個人非法同居有事實婚姻的,也可以構成重婚罪。
7樓:匿名使用者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好律師網參考
8樓:超鹹鹹雞蛋
1、有配偶而又與他人結婚的
2、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3、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4、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夫妻名義同居的
構成重婚必須前一婚姻關係是經登記的婚姻關係,如果是事實婚姻關係的就不構成重婚。以夫妻名義同居包括雖然雙方未表明是夫妻關係但周圍群眾認為是夫妻關係的。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何才算重婚罪?
9樓:華律網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
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有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10樓:匿名使用者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好律師網參考
怎麼樣才算重婚罪?
11樓:創作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12樓:赫博牽恬欣
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就構成重婚罪。
怎樣才算重婚罪
13樓:可愛的
我國刑法規定的所謂重婚罪是指有配偶一方有與其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其結婚的違法行為!重婚罪是親高罪不告不理!也就是必須要有受害人提起訴訟法院才接受訴訟!
人民檢察院不主動追訴!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滿意
如有疑問請往下看
一、概念及其構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 ' 結婚或者事實婚)。
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由於我國對事實婚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 1986 年 11 月 21 口最高人甩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第一,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第二, 1986 年 3 月 15 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後,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的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現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公布施行,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限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採取了限制承認主義。
因此,《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所有的事實婚都將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不存在「重婚」的問題。據此,事實婚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係,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係的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若事實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則當事人所謂的 " 夫妻關係 " 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謂 " 重婚 " 也就無從談起了。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 、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 、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 、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 、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 、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
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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