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笑臉直言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此情況下,其中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一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構成重婚,但得需要大量的證據證明,否則很難認定。(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同居的,按非法同居處理,其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在此情況下,又與他人登記後同居不能構成重婚。
2樓:此間第一可愛
對於你所問的問題,比較複雜。
在新的《婚姻法》出台後,對是否重婚的認定,從法律上看,一般以是否領取《結婚證書》為準。
當然,如果非法同居,並生育小孩的話,就是明顯的重婚了。對於重婚,國家司法機關不會主動追究,屬於民不告,官不理的家庭內部矛盾。
3樓:
事實婚姻現在已經被「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取代,這種情況下被認定為重婚是比較困難的。
4樓:
1,94年2月1日以前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並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的才構成事實婚姻。如果當時條件任意一方或雙方不夠或者在94年2月1日以後的,都按非法同居論。
2,按非法同居處理,其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只是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
5樓:泠映爍山新
重婚是指男女雙方或者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重婚。
6樓:匿名使用者
如結婚者在外以夫妻關係同他人同居的以重婚罪論處
7樓:匿名使用者
94年2月1日以前的婚姻符合結婚要件的,構成事實婚姻.
新婚姻法事實婚姻算重婚罪嗎
8樓:順昌草民
事實婚姻的構成比較複雜,是否構成重婚罪,可參照相關司法解釋認定。2023年2月1日以前未登記的男女雙方存在事實婚姻,有可能構成重婚罪,2023年2月1日以後未登記的男女雙方不按事實婚姻處理,則不會構成重婚罪。
根據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屬於「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經過登記的婚姻(94年以後的同居),不被法律承認和保護,所以雙方當事人也不是合法的婚姻關係。雙方之間沒有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忠誠義務等法律義務。
如分手,雙方直接分開即可。
當然,如果對同居期間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有爭議的,可以另外以同居期間析產糾紛或者撫養權糾紛起訴至法院,單純起訴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如幫到了您,請採納。
10樓:匿名使用者
1、沒有新婚姻法,現行《婚姻法》還是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的相關法規是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三。但婚姻法解釋三沒有涉及重婚罪的問題,認定是否重婚應適用《刑法》及相關解釋。
2、如果男女有一方已經結婚,又在外以無妻名義與他人同居,不是事實婚姻,但可以認定為事實重婚。
重婚包括兩種:一是又領了結婚證,二是雖然沒再領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在合法婚姻之外共同生活。
事實婚姻能認定重婚嗎
11樓:法律快車
事實重婚罪的認定
由於我國對事實婚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2023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第一,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第二,2023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後,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的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現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公布施行,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限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採取了限制承認主義。
因此,《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所有的事實婚都將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不存在「重婚」的問題。據此,事實婚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係,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係的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若事實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則當事人所謂的「夫妻關係」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謂「重婚」也就無從談起了。
兩個事實婚姻算不算重婚
12樓:伏靈杉
1、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該條款中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因此,事實婚姻的任何一方在主觀上有「明知對方或者自己已婚而繼續保持事實婚姻關係的」故意的,那麼即可能涉嫌構成重婚罪
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嗎?
13樓:法幫網
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前乙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二)前乙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三)前乙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乙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第一種情形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不大,問題在於後兩種情形(以下均稱上述兩種情形)下,重婚者與相婚者是否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較大。歸根到底問題還是在於《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
有學者認為,上述兩種情形也構成重婚罪,依據是,就主體而言,當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體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應當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
事實婚姻成立,是否構成重婚罪
14樓:
1、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該條款中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因此,事實婚姻的任何一方在主觀上有「明知對方或者自己已婚而繼續保持事實婚姻關係的」故意的,那麼即可能涉嫌構成重婚罪。
15樓:八三老人
未辦理結婚登記不屬於合法夫妻,也就沒有婚姻關係,不會構成重婚罪,可以協商孩子的監護權和撫養分即可。
16樓:寂寞瓔珞
如果是94年以前結婚的,國家才承認這是事實婚姻,如果是94年以後未辦理結婚證結婚的,國家不承認這種婚姻。所以你們並不屬於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不構成重婚罪。
因此不存在離婚。法院當然不會受理
17樓:筒筱晨
我不是律師,不過我剛參加過司法考試,所以多少了解一點。像你們這種情形,應該是構成事實婚姻的,而我國現在是有條件承認事實婚姻的,在此情況下如果你另行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應該是構成重婚。事實婚姻由於沒有登記,民政部門一般不會受理,法院是應該受理的,如果不受理,你可以申訴嘛。
個人認為這對小孩影響較大,你們可以好好談談解決問題,慎重啊
事實婚姻和重婚罪 15
18樓:上海楊律師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其表現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後者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重婚和同居的區別就是是否「以夫妻名義」,這需要證據證明。
19樓:草積麥
1,第三者可以向男方主張小孩的撫養費用及其他必要的支出。原配可能面臨更加難以安定的家庭環境。(建議將其中利害告知第三者,一單身女子帶著小孩,那她一生也就這樣了)
2,女方要求離婚,男方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可以向司法機關控告男方和第三者重婚罪。
20樓:匿名使用者
1、依據我國法律,只有當事人即你的閨蜜和她老公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經法院調解,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則法院會判決離婚。如果他們兩人不主張離婚,任何人包括小三不能要求二人離婚,但你朋友的老公仍要承擔其私生子的撫養義務。
2、如果你朋友老公不肯,法院也會判離,你朋友可以向她老公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對小三則無法主張,只能是道德上的譴責
21樓:貴陽傑律師
有關離婚訴訟,是夫妻之間的對於婚姻關係的解除的一種途徑,於第三人無關。
也就是第三者不享有對於他人合法婚姻的解除權,所以,第三者不存在用法律發飆的問題。
你的問題,實質上就是婚姻關係解除對於三方的影響。對於夫妻來講離婚面臨的是婚姻關係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只要是妥善處理,及可。
只是在財產分割上對於有過錯方應當適當少分。
第三者法律無明確規定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故而很難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22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新婚姻法什麼是事實婚姻,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離婚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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