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微風
剛入職後三天不去上班算自動離職,勞動者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仲裁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也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與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乙個人的小站
還是要提出離職申請的,按規定,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手續辦理:
如果還沒有來得及簽訂勞動合同,就不需要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簽了勞動合同就要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辦理入職上班兩天以後沒有辦離職就不去上班了,那樣算不算是自動離職?
3樓:匿名使用者
曠式三天公司已經是當員工自動離職了,你才上班兩天在試用期不是正式員工,你根本不用擔心另乙個公司入職會有什麼問題,以前我在乙個公司,也有很多員工都是進公司沒幾天就自動離職了。
4樓:匿名使用者
對的,根據你的描述,既然合同上寫著,無理由礦工3天,算自動離職,那公司內就會按照這個辦理的容。但是你要確定公司給沒給你辦理勞動備案什麼的,如果辦理了,你還需要找原單位要乙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到新單位簽合同需要出示的。
5樓:李俊
如果是外派合同的話,沒事,如果是正式工,必須辦理離職手續
最新勞動法不上班多少天算自動離職?
6樓:螞蟻掌上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沒有自動離職的相關規定,但是,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民主程式,依法制定規章制度,規定曠工3天,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催告不復工,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7樓:劉繼印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百平台度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沒有自動離職的相關規定,但是,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民主程式,依法制定規章制度,規定曠工3天,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經催告不復工,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曠工三天
一般單位員工手冊上就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在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這個約定是法律上是可以得到承認的。但是也有很多企業將曠工自動除名縮短到5天或者10天的。
也正常的。
無論什麼原因,在離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都應對公司進行結算,應得工資和按照規定扣除的公司需要逐項計算清楚。自動離職有工資的,否則就是單位違法。自動離職,單位拖欠工資的,可以去勞動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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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丁志忠律師
問題解答
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
其次,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勞動法沒這種規定,以單位規定為準
15天,我估計領導都忘記你這個人了,大多數單位中,假如沒有通知領導請假的話一般5天就除名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沒有做出具體規定。但這要根據你們公司的規定來定性的。我看一般無故礦工三天就可以認定自動離職。
11樓:匿名使用者
每個企業應該都是自己來規定的吧
而且在你們入職的時候公司的人事部門應該都會和你們說的啊
三天不上班算自動離職嗎有工資嗎
12樓:華律網
有工資。不過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13樓:匿名使用者
自動離職
不是法律概念
如果未經批准三天不上班就是三天曠工
一般的單位都有規定曠工三天會解除勞動關係
至於工資除這三天是要有的,但是單位也有權利主張此情況導致的經濟損失
員工不來上班可以當自動離職嗎
14樓:勵精圖治
員工不辭而別不來上班,企業將員工該行為視為自動解除勞動合同或自動離職。
員工自動離職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雇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雇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告》,在單位範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雇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發布《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
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面對不辭而別(自動離職)的員工單位或企業可以採取三步操作:
1、當員工不辭而別後,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位址郵寄送達乙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並提交相應的證據,並告知逾期不返的後果。這是基於管理職責所做的乙個動作。
2、《催告函》發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據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缺勤達到一定天數解除勞動合同)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建立工會的企業,解除前記得通知工會。
3、向員工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註明所寄檔案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以上操作,這樣既盡到了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責,也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式,避免了勞動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或違法解雇的法律風險。
15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不通知公司的情況下多久不上班算自動離職:
1、在關於離職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2、一般來說要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來執行。或者按照勞動合同來執行。
3、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在勞動仲裁和訴訟實務中,收集員工曠工證據,只要達到乙個星期以上,可以嚴重違紀為由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屬於曠工,單位可以按照自動離職處理。
員工離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型別:自請辭職、解雇離職、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如退休、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1、自請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裡,應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併結清賠付事項。
2、解雇離職或者自動離職: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雇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雇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告》,在單位範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雇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雇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發布《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
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3、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在終止情形屆滿前30日內,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因故失蹤或死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離職交接手續由其部門主管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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