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合同法嗎

時間 2022-03-23 21:51:22

1樓:匿名使用者

1、《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登出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 、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你的主張應該得到支援。向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

2樓:

1.單位未從你入職第乙個月起繳納社保屬於違法。

2.因為單位在3個月後已經開始繳納社保,你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是針對單位完全沒有繳納社保的情況。

3.對於你這種情況,你只能要求單位補繳前3個月的社保。

3樓:床前鞋四雙

違反了。開始工作即應繳納社保。可以解約,也可以要求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沒有保險部分,用人單位應該補交,或者用人單位給一定的補償

5樓:半導體招聘網

可以要求補交(向社保局申請用人單位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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